采金民工答:“湖南。”
“来了多少人?”
“三四十人。”
“每月能拿多少报酬?”
“管吃住,另给1200元工钱。”
“现在珲春市严打非法采金,你们为什么还不走?”
“老板不见了,等他给我们返程路费,钱一到手,我们就回家。”
记者连续走访了几个采金工地,民工们的说法如出一辙。
然而,珲春市国土资源局并不认同这些采金者的说法。他们认为,非法采金者为采金已投入大量资金、设备,他们不甘心有损失,仍千方百计找借口、找门路,赖在采金现场,企图再采,非法采金可能会随时反弹。
在珲春市哈达门乡三道沟村,记者见到从事采金作业的3台挖掘机和5辆翻斗车停放在山脚下,由此映证了珲春市国土资源局对当前非法采金形势的判断。
难题 执法面临法律瓶颈
“难道就没有更强的手段彻底根治非法采金活动吗?”面对记者的问话,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国土资源监察支队珲春大队大队长李貌钰面露难色。
他介绍说,从事非法采金的是出资的老板和他们雇用的民工,如果能将这些人有效地控制起来,非法采金活动就会戛然而止。但是,恰恰在控制人方面,国土资源监察支队受到现有法律、法规的制约,只有处罚权。可是被罚的主体又都是外来“三无”人员,经济处罚措施往往无法到位。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只能拆毁设备,将人清理出采金点。这就容易造成了非法采金者与行政执法人员“打游击”的局面,往往是执法者前脚走,违法者立即修复、调集设备继续非法采金。
据行政执法组中的一位公安人员说,由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对非法采金者做出行政拘留的规定,因此,对非法采金人实施行政拘留则缺乏法律依据。
据珲春市公安部门反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违反矿产资源法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要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由于上级部门拿出鉴定结论需耗费很长时间,等结论出来了,非法采金出资人和雇工已跑得没了踪影。
由此可见,珲春市要彻底根治非法采金活动,在市政府不断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还急需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完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作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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