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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环境类渎职犯罪面对三难 九成判决过轻

发布时间:2011年4月6日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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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该类案件还具有窝案串案多、常有权钱交易的特点。


  查办环境渎职案存“三难”


  “虽然国家为加强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刑法规定了相应的罪名,‘两高’对刑事追究的起刑点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线索发现难、案件查处难、案件认定难问题。”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张胜利对此毫不讳言。


  他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渎职案件本身就有隐蔽性和复杂性,群众举报的也少,往往是发生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后,检察机关才介入侦查。而此时,有关单位的地方保护主义也会随之而来。


  由于以前大量的渎职侵权案件被作出免刑或缓刑判决,一些受到免刑或缓刑处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仍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甚至出现过在同一岗位上再次渎职犯罪的现象,这是造成了此类案件查处难的又一原因。有些人甚至认为,为地方或部门经济发展考虑,这样的行为无可厚非,更不能以犯罪论处。


  张胜利坦言,行政主管部门很少以上述罪名向公安机关移交刑事案件,往往以罚代刑,致使一些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得不到应有的打击。此外,查处这类案件通常得不到理解和支持,阻力很大。因为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制止,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也会愈演愈烈。


  此外,渎职犯罪往往是多因一果,且责任分散、不易集中到某个人身上,因而要处理个人相当困难。再加上法律条文甚至司法解释中,“情节严重”、“重大损失”、“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恶劣社会影响”等有关规定过于笼统,此类案件的认定变得更加困难。


  张胜利还透露,在此类案件提起公诉的有罪判决中,90%都是轻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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