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责任原则,是指依法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职权和责任,使其依法行政,严格管理和监督。根据责任原则,我国环境法律对各级人民政府在环境与资源保护中的职权和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记者:我记得八届全国人大在环保执法监督方面力度非常大,影响也很大。
王丙乾:是的。监督工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也是各级人大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手段。“徒法不足以自行。”监督工作做得好与差,直接关系到环境法律能否得到有效地贯彻实施,关系到环境管理能否走上法制化轨道。在当时,环境保护领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相当普遍。
1993年,全国人大环境保护委员会成立后,就和国务院环委会联合发了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遍开展环保检查。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还要从上而下进行重点检查或复查。1993年年底,全国人大环境保护委员会在济南市召开人大环保工作座谈会第一次会议时,又提出环保执法检查要连续搞3年。这样,国家的检查,1993年查了7个省(区),1994年查了10个省(区)。
从1995年起,分为两个层次进行检查,即人大常委会的检查和两委的联合检查。1996年,我带领人大常委会环保检查团先后检查了上海、北京和天津3个直辖市。这样一来,除西藏外,所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检查过了。
环保执法检查,我直接参加了好多次。1993年我参加了对江苏的检查,1994年我参加了对广西的检查,1995年我参加了对海南、山西和辽宁的检查,1996年是对3个直辖市的检查。我认为,从3年来的环保执法检查来看,各级党、政重视,检查的范围广,规模大,时间长,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检查与宣传工作(包括环保世纪行)相结合。从而,对提高全社会特别是领导层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强化环保工作的监督,促进环保法律的贯彻实施,推动一些重大环境问题的解决,都起到了重要作用。可以说,连续开展多年的环保执法检查,初步扭转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
人大专门委员会与政府有关机构联合开展环保执法检查,这是一种新的尝试,新的做法。后来,还有国际上的朋友曾建议我们向其他国家介绍情况和经验。
记者:全国人大有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的职责,请您介绍一下这方面情况。
王丙乾:在工作监督方面,全国人大环资委多次听取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外交部、林业部、水利部、煤炭部、冶金部、化工部、国家环保局、国家土地局、国家海洋局等20多个部、委、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工作报告,对如何推动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加强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
特别是,对环保投入问题,作为一个检查监督的重点,多次听取了有关部门的汇报,引起了各级政府的重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先后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资金渠道,并对金融机构如何支持环保工作作出了规定。
记者:全国人大环资委会同其他部门联合开展的“中华环保世纪行”活动,影响也很大。
王丙乾:对。全国人大环资委会同中宣部、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的“中华环保世纪行”活动,是新时期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创举。自1993年以来,连续开展。在全社会引起了强烈反响,可以说是在中华大地上形成了绿色冲击波!
我们有一个粗略的统计,八届全国人大的5年,围绕“向环境污染宣战”、“维护生态平衡”、“珍惜自然资源”、“保护生命之水”、“保护资源永续利用”等主题,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地开展了环保宣传教育工作。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都根据本地特点,相继开展了这一活动。据不完全统计,5年来,共有1000多家新闻单位、5000余名记者参加了采访报道活动,编发的各类稿件3.6万多篇。声势很大呀!“中华环保世纪行”活动,不仅提高了全民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还促进了许多重大环境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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