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奖励门槛
在奖励门槛上,节能量这一硬性指标也得到放宽。根据《办法》,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获得奖励: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改造主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运行时间3年以上;节能量在5000吨(含)标准煤以上;项目单位改造前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2万吨标准煤以上;项目单位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措施,项目形成的节能量可监测、可核实。而《暂行办法》对项目的节能量要求是在1万吨(暂定)标准煤以上。
这位专家告诉记者,随着节能量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大规模实施,工业节能重点逐步转向节能量在5000吨至1万吨间的项目。因此,将奖励门槛从1万吨标准煤降低到5000吨标准煤,这也是近两年两会代表委员及地方一直呼吁的。同时,考虑到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现的节能量与企业总能耗的关系,对奖励条件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完善,要求项目单位改造前综合能源消耗量至少在2万吨标准煤。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初步统计,全国共有8000家左右企业能够满足条件,占工业节能的50%左右。
提高奖励标准
据记者了解,《办法》与2007年出台的《暂行办法》相比,财政奖励范围大幅扩围,奖励标准也有了较大幅度提高。
《办法》指出,奖励资金支持对象是对现有生产工艺和设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而《暂行办法》规定的奖励对象是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和能量系统优化等项目。财政资金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奖励范围由只奖励部分项目扩大到奖励所有项目。
《办法》明确,东部地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项目完工后实现的年节能量按24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中西部地区按30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而《暂行办法》确定的标准为东部200元/吨标准煤,中西部地区250元/吨标准煤。节能技术改造奖励标准上调20%。
这位专家告诉记者,“十一五”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标准是根据“十一五”初期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平均投资水平2500元/吨标准煤,按10%左右的投资比例测算的。随着近年来物价、工资水平的上涨,目前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平均投资水平提高到3000元/吨标准煤左右,因此将奖励标准按以前年度的投入比例适当提高,每吨标准煤东部奖励240元,西部奖励300元。这也与合同能源管理奖励标准(目前每吨标准煤奖励300元以上,其中中央安排240元,省级安排不低于60元)相一致,考虑到中西部地区压力较大,不要求地方配套安排资金。
另据业内人士分析,新政策实施后,节能服务产业将结束目前的推广阶段,进入快速发展期。未来五年,国内的节能服务公司将有望突破1000家,产业市场规模将达3000亿—5000亿元。政府将扶持一批龙头企业。
节能服务市场需求的释放,吸引资本掘金这片新“热土”。业内专家表示,以合同能源管理为例,电解铝、铁合金、钢铁、电石、烧碱、水泥等八大高耗能产业都是“十二五”期间的减排重心,为合同能源管理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吸引资本进入。据统计,2009年,中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额达到195.32亿元,同比增长67%,占全国综合节能投资的比例从2008年的46.1%提高到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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