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4日,距离《合同》签订已过去一年半时间,南栅居委会委托律师向岭大公司发出《催告函》,要后者尽快动工和交租。岭大公司回复称,污水处理厂未通过环评,无法动工,所以也无法交租。
2010年2月24日,姗姗来迟的环评报告终于露面,广东省环保厅出具粤环审【2010】68号《关于东莞虎门镇电镀、印染专业基地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虎门环保专业基地环评成功过关。
盼望已久的环评批文得以通过,岭大公司却高兴不起来,他们正与南栅居委会打官司,居委会起诉要解除双方合同。
官司:
历经两审官司企业保住合同
由于污水处理厂久未建设,南栅居委会萌生解除合同的意思。2009年,南栅居委会将岭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招商项目合同合同》,并让其支付一年租金。
2009年底,一审判决南栅居委会胜诉。
南栅居委会起诉理由有三:一是合同签有两年,岭大公司还未动工;二是岭大公司未按约交租;三是岭大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批文”。
当时,岭大公司应诉称,污水处理厂项目还未取得“三证一文”,不具备动工的条件,所以不须交租。此外,污水处理厂未建成,自然无法取得“排污许可批文”。根据《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排污许可批文”应在项目竣工投产后向有关部门申请,而在开工建设前,应取得“环评”报告批准文件、规划许可证、用地许可证和建设施工许可证(称简“三证一文”)。
一审法院认为,岭大公司办不下来“排污许可批文”责任在自己。
岭大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0年10月23日,东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定岭大公司胜诉,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终审判决理由简单,污水处理厂在2010年2月24日才取得环评,那么在此日期前,岭大公司未动工合理合法,既然未动工,自然无需交租。
根据这份“(2010)东中法民一终字第1309号”判决书,法院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批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粤环审【2010】68号环评是在2010年2月24日通过的,那么在此之前,污水处理厂项目未符合开工建设法定条件。
回应:
居委会称强拆合法
岭大公司二审赢得官司,双方的《合同》得以继续,按理说南栅居委会应帮助企业申请污水处理厂所需的规划许可证、用地许可证和建设施工许可证,事实却是居委会派人进行强拆。
南栅居委会办公室主任谭战峰接受记者采访时却说,他没有见到这份东莞中院的终审判决书。谭战峰是这起官司中南栅居委会委托代理人之一。
记者转述了岭大公司对南栅居委会拆除的看法“不顾法院终审判决,蓄意破坏公司财产”,谭战峰认为“这是岭大公司的一面之辞”,他认为厂房属于居委会,强拆是合法的。随后他向记者解释强拆理由,记者发现这些理由是居委会一审中所列举的三点理由。记者反问一审判决结果已经被东莞中院撤销,谭战峰称他未见过终审判决书。
对于昨日的破坏门窗行为,谭战峰则称毫不知情。王惠文在电话中告诉记者,他承认东莞中院的判决有法律效果,强拆厂房是因为虎门镇政府要征收厂房,他还说手上没有相关征收文件。那么《合同》如何履行,污水处理厂是否应另选地址,王惠文说从长计议,并建议记者向虎门咨询。昨天下午,记者多次拨打负责城建的虎门镇负责人电话,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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