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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存在的六大问题浅析

发布时间:2012年2月6日 来源:中国节能产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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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金融机构尚未能积极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


  目前,我国的EMC公司很难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的EMC公司都属于中小企业,刚刚成立的EMC公司在金融系统尚未建立信誉;节能项目不像一般的建设项目能形成抵押物;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评估部门尚不熟悉EMC公司的业务;尽管我国的《物权法》已于2007年10月1日生效,但是EMC公司大量的投资所形成的资产(设备和合同应收款)留在客户企业(待分享效益后才能实现),银行等金融机构往往不承认这种资产的实在性,也不认可把这种资产作为信誉抵押。在发达国家不存在这些问题,政府也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节能项目融资。


  (五)节能服务产业尚不规范


  虽然有多方面的政策支持,已为在我国具体条件下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但是EMC公司毕竟还是处于早期发展中的产业,尚无成熟的行业规范,诸如服务标准、节能量检测和认定方法、合同规范等。目前处于鱼目混珠的状态。不少能源服务公司专业化不强,缺乏运营能力。节能服务公司的运营机制是全新的,又比较复杂,潜在的节能服务公司基本都没有受过专业培训,大多数缺乏综合技术能力、市场开拓能力、商务计划制定能力、财务管理与风险防范能力、后期管理能力等,降低了向用户提供服务的水平。


  (六)节能服务公司的技术障碍


  节能项目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项目,国内现在有很多节能技术,一些技术还非常有效,投入产出比很高。可问题是技术非常混乱,鱼目混珠,有些节能服务公司能力不强或者夸大节能效果。由于缺乏比较权威、有效的信息,企业很难判断哪些技术是真的,哪些是假的,哪些技术最合适,技术到底有没有风险。这就需要提供信息服务和检测服务,但社会上还缺乏完善检测队伍和检测机构,节能检测的能力建设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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