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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亿合同能源管理市场机会与风险并存

发布时间:2012年4月17日 来源:财经国家周刊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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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除了25号文,国标《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也同时颁布实施,结束了该行业一直没有标准化合同的时代。在节能效益分享、节能效益支付、运行服务型等几种类型中,国标力推“节能效益分享型”。


  所谓“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指节能工程的前期投入由节能服务公司担负,客户无需投入资金。在项目完成后,客户在一定的合同期内,按比例与公司分享由节能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


  这种模式,在信用缺乏的大背景下,给节能服务公司带来巨大财务风险。


  北京市的首起合同能源管理诉讼案,是2010年的北京华通兴远供热节能技术公司诉北京华清物业公司一案,其成为北京首例公开审理的关于合同能源管理纠纷的案件。


  按照协议,华通兴远为华清物业提供供热节能技术改造服务,华清物业按燃气节能效益分两次向华通兴远公司支付节能效益分成。完成第一次付款义务后,第二次付款到期,华清物业却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


  “一波三折,案子开庭就开了5次,通过取证,反复质证、答辩,时间挺长”,北京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叶海波回忆起当时的情况,有些感慨。在法院查明确有节能效果后,华通兴远胜诉,“但证据采集过程很难,难在节能量难以认定”。


  节能量是节能改造项目最重要的产出,也是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节能机制的核心产品,同时也是政府奖励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当时采暖期已过,节能服务公司方面已无法再做检测;百般曲折,最后才找到了检测机构检测报告的影印件。


  从此,叶海波一直在接此方面的案子。“节能效益分享模式很容易出问题。首先是节能量确认的争议,有时对方发现节能了,为了避免费用支出,可能故意不让检测、拖延检测,花样百出”。


  叶海波认为,节能服务方相对弱势,“付出得不到回报,对提供技术服务方是最大的伤害,得不到收益,就不可能再去改进和创新技术”。


  “如果想让合同能源管理推行下去,必须杜绝用能方恶意欠费”,叶海波认为,法律文本应该规定更细一些,如拒绝检测会承担什么,拖延、不及时不配合会怎么样。


  节能服务公司一般不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因为成本太高,更多的是通过双方协商解决”。


  “这种情况发生是必然的”,杨黎明律师表示,“很多节能服务公司对此敢怒不敢言”。


  但亦有人指出,节能服务公司鱼龙混杂,节能改造水平参差不齐,亦是造成诸多纠纷的重要原因。


  “有的就是挂羊头卖狗肉”,有业内人士这样评价目前的该行业状况,“拿到钱就不管了,就是在骗”。和任何行业一样,该行业中良莠分化的迹象也越来越明显。


  第三方


  在履约纠纷解决方面,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虽然大胆提出了“独立第三方调处功能前置于司法救济措施之前”,但尚无符合自身特点的裁处机制和裁处程序;


  而传统的司法诉讼或仲裁,程序烦琐、周期漫长,难以适应合同能源管理的运营模式。


  正因此,很多合同能源管理纠纷都选择“私了”,对簿公堂十分鲜见。在《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参考合同文本基础上,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提出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第三方调处规则》,作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第三方工作可以依托的准则。


  他们称其为“炜衡规则”,围绕这个文件配套的还有警示函、委托书、调处申请书的格式文本等十项。


  “国家司法高层也希望把纠纷化解在调解中”,杨黎明律师称。


  何生认为,独立的专业第三方介入,可能较早地解决掉纠纷,但并非万能,“调解的水平,很多时候取决于调解员的水平”。


  “我们走得早了点,是革命先驱,往往不被理解。先驱可以,不要成为先烈”,杨黎明律师这样描述自己和团队现在正在做的事情。


  第三方的另一个重要功能,就是节能量的审核。若说很多节能服务公司很不成熟,那么作为能耗基准确定、测量和验证的重要机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运作相对更不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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