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尚未确定环境税试点
尽管《环境税法》尚未出台,但坊间关于环境税的试点消息不断。从2010年起,传言湖北、湖南、江西和甘肃四省正在申请环境税试点。“目前,国家尚未确定一个环境税的试点。”前述环保部官员对本报分析,前述媒体报道中提到的湖北不可能贸然开展环境税的试点。
但前述媒体报道称,湖北省黄石市从2008年1月1日起,已将原来的全国统一名称的排污费,正式改用环境税税目进行试征;继黄石之后,湖北省已确定2012年在武汉“8+1”城市经济圈(武汉为圆心,直径100公里内的区域)范围内征收环境税。
对上述消息,湖北省一位分管排污收费的副厅长予以否认,他对本报记者澄清,征收环境税需要国家事先进行立法,湖北省不可能在国家没有立法的情况下,就开征环境税,无论是黄石,还是武汉城市经济圈,都不会擅自开征环境税。
同时,前述湖北环保厅的副厅长指出,前述报道可能将湖北在全省做的排污费征收改革误认为是环境税了。
本报记者获悉,早在2007年9月11日,湖北省政府颁发了《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在排污收费体制上,在全国率先将“排污费由环保部门负责核定和征收”改为“环保部门负责核定、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形成环保、税务、财政、银行四部门联动、共同监管的排污收费征收管理新模式。
“目前已知的环境税改革方案采取了变费为税的思路,同样是采取环保部门核定,而税务部门征收的模式。”一位环保政策专家对本报指出,但从本质上来看,湖北的改革还是在排污费的框架下的尝试,而不是环境税的概念,因此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
本报获悉,4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姚胜、黄建初,在湖北调研环境税立法及其他事宜,黄建初在宜昌调研时表示,完善环境税法已经形成共识,并将改变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情况。
“环境税还有不少问题还没有解决,好长时间已经没有环境税立法进展的消息了。”一直参与立法研究的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王金南对本报指出,环境税的立法涉及到方方面面,不必急于求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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