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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光”属国有条例可能进行修订

发布时间:2012年6月30日 来源:经济观察报

半个月前,黑龙江省公布了《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条例中规定的“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等内容引起轩然大波。接近黑龙江省气象局的人士称,该条例实际上已经酝....

  中国气象局国家气候中心专家张秀芝告诉本报,按照相关规定,风能和太阳能确实应该归口气象局管理,气象局拥有风能和太阳能的管理权是合理合法的。“但是在风能和太阳能大发展的近几年,无论是风电企业还是光伏企业,谁都不会去理会气象部门。气象局的话语权不大。”上述人士说。

  争议

  目前,黑龙江省气象局已经在内部要求工作人员“禁言”。上述人士称,气象局内部没有想到这个条例发布后会引起如此大的争议,内部已经明确表示“不能乱说话”。

  近几年,中国风电及太阳能发电行业迎来了大发展。国家能源局公布的数据显示,“十一五”期间,中国风电装机容量连年翻番增长,截至2010年底,新增风电装机超过1600万千瓦,累计装机容量突破4000万千瓦,双居世界第一。

  2008年底,国家财政部出台了《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中资或中资控股的风机设备和零配件生产企业开发并实现产业化的1.5兆瓦以上的前50台新产品进行补贴,补贴额为600元/千瓦,整机制造商和零配件制造商各拿50%。

  由于国家在政策层面的支持,国内风电企业纷纷在全国各地“跑马圈地”。但相对于内蒙古、河北、甘肃等省份,黑龙江省的风电和光伏发电发展水平差距甚远。

  孟宪淦称,以前都是建风电场、光伏发电场的企业自己探测,现在有这个规定,能够让当地政府了解都有哪些企业在探测哪个地方的资源,避免重复测绘,也可以避免企业跑马圈地。

  张秀芝称,气象部门由于常年对气象数据进行统计,拥有十分权威的统计数据。而有时候一些设计公司,在气象数据方面的确存在欠缺。气象部门的介入,至少在气象数据的引用上会更加准确和权威。

  此次风波的一大争议是,将风能和太阳能两种资源纳入“国有”。马绪清在接受采访时称,《宪法》第九条规定,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气候资源属于自然资源,

  中国《宪法》第九条的规定是: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风电企业高层人士称,尽管风能和太阳能属于自然资源毫无疑问,但《宪法》第九条中并没有明确指出风能、太阳能。

  可能修订

  上述人士称,气象局的介入势必会拉长风电场建设的审批周期,无意中也提高了企业进入风电和光伏行业的门槛和成本。这也是该《条例》引发的另外一大争议。《条例》第七条规定,气候资源探测实行探测许可制度。有关单位从事气候资源探测,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气候资源开发探测许可证》。

  第十一条规定,风力风能、太阳能资源探测设备未经气象机构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在风力风能、太阳能资源探测中使用。探测活动中变更所使用的探测设备、探测方法、标准和规范的,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上述风电企业高层人士称,这意味着以后进行探测活动都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按照此条例,气象局已经成为一个无法逾越的新“婆婆”。

  目前,要想建成一个光伏发电厂或风电场,建设企业必须通过国土部门、环保部门、发改委等主管部门的层层审批。

  在呼吁减少行政审批和干预的大背景下,黑龙江省出台的“风光”国有化条例,这似乎与大趋势有点相悖。

  有业内人士称,黑龙江省气象局公布上述《条例》,实际上旨在通过扩权来寻租。对此,马绪清说,《条例》并没有设立任何使用权,也没有规定任何收费项目,所以谈不上扩权、寻租、收费。《条例》规定气候资源探测许可不收费,不会增加企业负担。

  但仍旧有不少企业担心,将来在黑龙江省开发风电和光伏会增加企业负担。上述接近黑龙江省气象局的人士称,依照《条例》,黑龙江省气象局拥有责令改正、罚款的权利。

  有消息称,目前黑龙江省气象局正在对《条例》进行修改。“但不会进行大改。应该只是对用语上进行一些改正,使其表达更准确。”接近黑龙江省气象局的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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