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日前下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我国将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扩大开放领域,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同时,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企业债和中期票据。
显然,这一鼓励方向与当下我国着力进行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紧密相关。此前,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张晓强在博鳌亚洲论坛上表示,虽然继续欢迎外国投资,但过度消耗能源、破坏环境的外资不再欢迎,“高技术的、发展服务业的,有利于发挥中国劳动力比较优势的外资我们仍然非常欢迎”。
张晓强当时表示,中国政府将更加积极地、有效地鼓励“好的外资”到中国来。
为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意见》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企业债和中期票据,拓宽融资渠道。稳步扩大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境外主体范围。
《意见》指出,支持A股上市公司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规范外资参与境内证券投资和企业并购。
《意见》还要求利用好境外资本市场,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及自身发展需要到境外上市;加快推进利用外资设立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试点工作,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利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意见》同时指出,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情况,将补充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增加劳动密集型项目条目,鼓励外商在中西部地区发展符合环保要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并对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内外资企业继续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今年1-2月,我国实际外商直接投资(FDI)同比增长4.86%,达140.24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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