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成都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按规定,启动成都市核发国家机动车环保标志工作,将于7月1日正式启动,请广大车主按要求到环保标志核发点申领。
国家环保标志核发和换发的范围
在成都市登记并持有有效牌证的在用载客、载货汽车和特殊用途汽车(不包括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均应核发国家环保标志。在申领国家环保标志前,原核发的成都市地方环保标志仍然有效,有效期至车辆2010年10月1日以后应参加安全检验的日期。
国家环保标志核发和换发的方式
本市新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号牌号码变化的)、外地转入本市及定期检验的汽车,在办理业务时一并核发国家环保标志。未申领地方环保标志、地方环保标志损坏或遗失的,可申请核发国家环保标志。国家环保标志有效期满的汽车,可在有效期满前的3个月内到环保定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申请换发国家环保标志。国家环保标志损坏或遗失的,可申请补发国家环保标志。核发国家环保标志及技术鉴别不收费。
国家环保标志核发点的设置
成都市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含一分所、驻总队办证点)负责在办理本所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号牌号码发生变化的)、定期检验业务时,一并核发、换发国家环保标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至第六分局负责对办理注册登记、未申领地方环保标志、地方(或国家)环保标志遗失和损坏的汽车,办理国家环保标志的核发、换发和补发工作。
区(市)县汽车国家环保标志申领地点
按属地原则,各区(市)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本辖区汽车的国家环保标志核发、换发和补发工作。可拨打82001010申请核发国家环保标志。
免责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 绿色节能环保网 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 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 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