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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税年内将开征 税费双轨制短期内难改变

发布时间:2009年8月24日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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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税开征毫无疑问是板上钉钉的事了!

  随着今年12月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的第15次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日期的临近,运筹酝酿十多年的环境税,也提上议事日程。

  权威人士告诉记者,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保部等三部门,正在研究制定环境税开征方案。

  “预计环境税近几年内会出台。但是,宏观调控的形势、基础工作能否赶得上,不确定因素太大。但几年内出台应该没有问题。”一位业内人士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表示。

  专家预测环境税年内或开征

  近期,官方的一系列表态,让环境税开征的脚步越来越近了。

  先是2009年5月25日,国务院批转发改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通知共提出十三点意见,其中第四条提出“大力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和节能环保体制改革,努力转变发展方式”,第九条提出“加快理顺环境税费制度,研究开征环境税”。

  紧接着,环保部副部长张力军在6月5日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征收企业环境税已被列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环保部的重要议事日程,条件成熟时会推出。

  此后半个月,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6月24日在有关报告中建议加快理顺环境税费制度,研究开征环境税。

  官方反复表态要出台环境税,但到目前为止,依然没有透露出具体的时间表。记者致电财政部税政司,相关人士以“部里有要求”婉拒回答这个问题。尽管如此,业内人士都已经感觉到了环境税开征日期的临近。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院长马中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预测,“按说去年环境税就应该出台,因为金融危机推迟了。今年年内如果经济形势向好,应该会出台。”

  毫无疑问,环境税开征已经是一个大方向,但是目前仅与环境税相关的税种就有不少,比如资源税、能源税、燃油税等,甚至在消费税中对汽车分排量征收的税也被视作是环境税收。与环境税相关的税种已经名目繁多,为什么还要单独再开征环境税?

  “现在提出来开征环境税,这跟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密切相关。我国要切切实实地解决可持续发展问题,必须重视这个问题。可以说,环境税这个经济杠杆是非使用不可的。”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表示。

  其实,我国对环境的重视由来已久。早在2005年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就提出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党的十七大进一步将其作为一项重大国策又提了出来。可以说,开征环境税已是大势所趋,但是由于目前跟环境相关的税种已有不少,业界对环境税的概念和界定范围,依然没有统一的看法。

  “环境税作为一种全新的税种,主要是针对目前日趋恶化的生态环境而提出的。”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司长杨朝飞向《中国经济周刊》解释说,环境税有狭义和广义之分,使用的角度不同,内涵也不太一样。狭义的环境税是指国家为了限制环境污染的范围、程度,而对导致环境污染的经济主体征收的特别税种,比如针对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征收的环境污染税,也包括目前排污收费的费改税等。而广义的环境税,是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环境政策目标,筹集环境保护资金,调节纳税人环境保护行为而征收的一系列税收政策的总称,比如国家在所得税、消费税、资源税中更多地体现环境保护的要求等等。

  “在方案具体设计中,对那些具有可操作的排放,就可以先开征。因为广义的排放太多了,人类天天都在排放,人吐口唾沫也是排放。所以,要考虑可操作性。”贾康告诉《中国经济周刊》,一开始开征环境税不可能面面俱到,一定是有重点地开征。

  如果开征环境税,目前向企业征收的排污费就面临着改革。是费改为税,还是税费并存,成为业内关注的焦点。

  税费双轨制短期内难改变

  公开资料显示,我国开始向企业征收排污费源自1982年。

  1982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规定只有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才需交纳一定数额的排污费。这条规定在沿用了20年之后,也开始发生改变。

  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下称“《条例》”),2003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条例》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条例》,规定所有排污企业都需缴纳一定数额的排污费。但这一费用,仅仅是用于抵消污水处理的实际成本,外部环境成本仍然没有被计入。因此,出台环境税在所难免。”马中向《中国经济周刊》分析道。

  但是,在开征环境税之前,首当其冲面临的是费改税问题。

  山西某煤炭企业的一位副总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表示,为帮助焦化企业尽快摆脱金融危机的影响,山西省政府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对省内135户重点焦化企业,暂时调低焦炭生产排污费标准,执行期为一年。

  据了解,这135户都是山西省确定的第一、二类重点焦化企业。对第一类省重点焦化企业,将现行18元/吨焦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标准降为3元/吨焦;对第二类省重点焦化企业将现行18元/吨焦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标准降为5元/吨焦。对其他焦化企业仍按山西省环保厅规定的原吨焦征收额收取。

  “现在各个省、甚至各个地市对排污费制定的征收标准都不一样,基本上是当地制定的。如果费改为税之后,对企业来说,该交的税还要交;而地方政府该收的费还得收。全国各地那么多省市,包括地税一级都算是立法机构,都可以制定一些收费方面的政策。我们得听政府的。”上述人士无奈地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据业内人士介绍,污染费征收20多年来,征收随意、管理使用混乱的情况一直存在。可以说,排污费的征收,对治理环境污染、降低企业的排污量等方面的效果并不理想,费改税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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