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建立税收抵减制度,启动离散市场,推广太阳能、地能建筑一体化
投资额税收递减制度是指住宅或商用大楼投资BIPV或本建筑用地能采暖系统可以用投资额的一部分按年次抵减税收,具体比例、抵减资格的获取及各年份的额度范围可由国家统一规定,但抵减需要由地方备案许可。此外,建立抵减额可转让制度,使其具有流通能力,形成可交换的税收市场,引导社会资金在产业间流动,调整产业结构。
建立税收抵减制度,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的实施基础在当前已经成熟,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1)、建筑产权清晰,实施主体明确
由于建筑具有清晰的产权,业主实施可再生能源与建筑的一体化完全为自身行为,纠纷存在的可能性小,因此税收抵减主体构成简单,执行困难较少。
(2)、电网改造要求低,适应当前发展
利用地能进行制冷/供暖无需电网改造,且该类项目独立性强,对其他基础设施没有要求。太阳能建筑一体化,不单独占地,在并网电量小于15%-20%时无需电网改造,易于推广应用。
(3)、规模灵活可控,操作性强
整个税收抵减规模可由国家确立总额度,并在各地方进行协调,地方对于申报税收抵减的额度可以进行灵活调整,控制区域可再生能源发展节奏,调控力强。
5、推行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的强制执行标准
目前可在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已经具备了规模化应用条件,国家应当在基于政策鼓励引导的同时推行强制执行标准,加快地能、太阳能在建筑领域的应用,充分利用离散的可再生能源,全面降低建筑能耗水平。
6、培植大型企业集团,树立行业发展标杆
可再生能源利用设备属于耐用品,使用寿命周期长,质量保证责任重大。当前行业中大部分企业规模较小,对于产品寿命周期内的质量风险承担水平低,不具备长期支持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能力。
建议国家在可再生能源行业中选取实力雄厚的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对现有国内可再生资源、制造技术和市场需求进行有效整合,建设标杆型大型企业集团,对产业发展进行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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