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筑节能存在的困难和障碍
早在1986年,我国就开始试行第一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并且1999年已经把北方地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纳入强制性标准进行贯彻。但是,建设部2000年对北方当时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结果却表明,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节能建筑只占同期建筑总量的6.4%。到2000年底,在全国城乡既有的房屋建筑中,达到采暖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仅有1.8亿m2,仅占全部城乡建筑面积的约 0.6%,还有270亿m2的既有建筑存在着比较严重的保温隔热性和气密性差、供热系统效率低下等问题。这样的情况不止是在北方,我们看到在整个过渡地区和南方,对国家行业及省级建筑节能标准不执行或敷衍应付的现象相当普遍,社会公众对建筑节能的意识淡薄,令人堪忧。以下这段话从头到尾、字里行间写满了沉重的忧思,道出了肺腑之言:
建筑节能进展缓慢,步履艰难,高耗能建筑越来越多,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越拉越大。建筑节能标准由建设部一个一个颁布,但是很多地区就是无动于衷,束之高阁,不像抗震、防火、结构标准那样,谁也不敢违抗;建设部发布了《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说是不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房屋开发、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受到处罚,但是该规定发布3年多了,不执行者比比皆是,照样我行我素,还没听说谁受罚了……将近20年的事实证明,如果还是这个样子抓下去,再编多少个建筑节能标准,再开多少个会动员,作用也不会很大,建筑节能工作今后照样不会有大的起色。
为什么上述节能标准没能得到很好的实施?是什么环节上出了问题?是设计师没能严格遵照相关标准进行设计?是开发商没能够按标准要求建造新住宅?还是在施工、监理、工程质监过程中疏漏了对相关标准的执行和监督?
归纳起来,阻碍节能的因素是什么?权且让我们试着比较一下目前中国和欧洲20世纪90年代节能所遇到的难题吧——
相比较之下,两者有着甚为接近的内容和共同点,这意味着发展的道路和轨迹。需要我们在联系国情的前提下,认真学习并借鉴这些发达国家在建筑节能方面走在世界前列的有益的经验。
四、寻找新视野:对建筑节能的期望
可持续发展对能源领域的影响非常明显,因此,在新的立法和研究领域,环境政策和建筑节能政策之间的相互联系会变得更加紧密。而建筑节能又在其中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同样,人的环境意识的提高也尤为重要,要营造一种绿色的人文环境,使新的道德立场在人的价值观方面都有所体现。
1、要建立和健全建筑节能法规体系。其中关键是由全国人大对《节约能源法》、《建筑法》进行补充修订,并由国务院制定《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因为我国在建筑节能法规体系的建设上,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差距。例如:在欧洲,《建筑产品指令》(89/106/EEC)作为欧共体最重要的建筑法令之一,它要求在市场上出售的任何建筑产品或者元件,必须能使其服务的建筑满足六个基本要求,其中之一就是“节约能源和保存热量”。由于《建筑产品指令》要求欧共体的成员国在1991年6月之前,消除法律上的障碍,因此,相关国家的《建筑法》和标准已进行了调整,以适应这项新的指令。例如:在这项指令3.1条款下的“说明性文件”,对“节约能源和保存热量”的解释是:建筑工程和它们的取暖、制冷和通风装置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使建筑能够保存能量,与环境状况相结合,使建筑的运营周期经济合理。这些基本要求与有关国家《建筑法》制定的修正案相吻合。需要指出的是,虽说这项指令是笼统的,但也是带有指令性的,因此在英国,这项指令甚至由详细而精确的《英国建筑标准法》加以补充,以确保设计和施工合理的进行。而在法国,DTU?(技术统一文件)行使着相似的功能。如果《节约能源法》、《建筑法》能够加上推进建筑节能关键性内容,如果《建筑节能管理条例》能够颁布,一系列相关法规规章、激励政策与标准就有了依据并能得到实施,建筑节能工作将由此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可依法推进和监督建筑节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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