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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建筑节能发展模式 经营建筑市场必须有创新理念

发布时间:2009年8月18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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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扶持培育第三方权威认证与评估机构

    实践和研究都表明,节能技术和节能效果、服务质量评估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是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拉动需求、建立高效节能服务市场的重要条件。首先,市场上服务供应方——节能服务企业与客户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节能服务企业拥有绝对信息优势,同时还扮演着项目实施方和效益效果认定方的双重角色。这种双重角色往往降低了企业的权威性和声誉,使得客户难以接受单方认定的效益和结果,因而导致节能需求下降。其次,各服务企业间水平参差不齐,规模和实力相差较大,尤其是工艺成本相去甚远。那些工艺差成本低的企业占有价格上的优势,在对客户的谈判中以低价取胜,将成本高、质量好的优质企业淘汰出局,产生了负面的“挤出效应”。这种现象普遍存在,极不利于整个行业、产业和市场健康发展。因而,为了转变需求方信息劣势,建立公平公正的企业间竞争秩序,必须培育具有独立性,代表客观公正的第三方权威认证评估机构,建立一整套科学的第三方认证体系,由第三方提供能源审计、进行建筑能耗检测与效果评估,从而营造良好市场氛围,树立市场信心。

    3、完善建筑节能服务市场规则

    目前,建筑节能市场体系刚刚开始萌芽,尚处于自由发展阶段,各种市场主体陆续出现,有关的市场规则亟待完善。目前对于节能服务企业和第三方认证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都没有规定市场准入的条件,对节能设备和技术服务要求等也缺少明确的法规要求,很容易导致节能服务市场良莠不分、能效评价缺乏公正性和权威性。因此应该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市场规则,建立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明确节能服务标准和市场准入条件,并从健全信用体系、严格质量监督体系、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等方面着手,实施规范化动态管理,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从而保障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4、建立建筑节能技术支持体系

    EMC模式的依据是能效可计量且计量清晰,这就要求对建筑能效进行测评和标识,这也是推进建筑节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通过能效测评和标识,可以为节能服务市场的供需双方提供认定的节能服务效益和结果;可以检验新建建筑是否达到节能标准;可以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节能服务企业建设高效的节能建筑;可以为消费者购房决策提供必要的信息,引导和帮助消费者购买高能效建筑;还可为兑现节能激励政策措施提供衡量指标。在美国住宅市场,被授予“能源之星”的住宅,受到70%以上的家庭推崇,95%以上的人会在换购房时首选“能源之星”。

    三、创新政策 弥补建筑节能市场缺陷

    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具有短期利益最大化的倾向。而建筑节能项目虽然综合效益巨大,但投资回收期较长,因此,建筑节能属于市场机制部分失灵的领域,不能完全依靠市场调节。除了发挥市场“无形之手”的主导作用外,政府还必须采取经济激励政策,借宏观调控“有形之手”来弥补建筑节能市场自身的缺陷。

    1、财税政策

    政府补贴。在建筑节能市场发展初期,政府投入一定的资金对节能项目进行扶持,可以起到明显的引导作用。政府补贴包括直接补贴和贷款贴息两种形式。直接补贴政策适合于政府认定的节能示范项目和节能研发、能源审计项目等。对消费市场实行补贴,可以刺激更多的消费者选择节能住宅,从而拉动消费需求;对开发商和建筑企业采用财政补贴,可以降低企业成本,增加节能建筑的价格竞争力。政府通过向建筑节能投资主体提供贷款贴息,以少量的财政支出引导大量的社会资金投向节能领域,达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贴息政策作为一种间接投资引导机制,不仅风险低,还可以避免或减少财政投资对社会资金的“挤出效应”,可以有效解决政府投入不足的问题。贴息对象包括:开发企业、节能服务机构、购房者;贴息比例可根据建筑所达到的节能标准划分不同等级。目前,国家已连续两年实施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财政补贴,并出台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贷款贴息的规定,地方应尽快出台相对应的补贴政策与之对接。

    税费优惠。以能效测评和标识制度为基础,对达到不同节能标准项目的各方利益相关者,在工程的建设、销售、使用各环节均实施不同税收优惠政策。对于达不到节能50%强制性标准的建筑,不仅开发商、消费者和施工企业不能享受任何税收优惠,还要责令其改正,受到相应的处罚;对于达到节能50%的,不享受优惠,也不实施处罚;对于达到节能65%-80%的建筑,分别适当减征利益相关者(开发商、施工企业、购房人)的各类税收,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契税、能源消费税(建议开征)等;对于达到节能80%以上的超低能耗建筑,则可以享受更高标准的税收减免。同时应调整节能服务企业的税收制度,减轻其税负。在发达国家,节能服务公司被列入服务业,按服务业的税种纳税。此外,建议对达不到节能标准的项目开征能源消费税。

    特别折旧。对现行企业财务制度进行改革,允许企业每年计提一次规定额度的新购置用能设备资产折旧,将其新购置设备支出从每年应税收入中扣除;允许企业加速折旧相关的固定资产,降低应税基数,以此鼓励企业更新能耗高的用能系统。

    2、金融政策

    实施差异化的贷款利率。由于节能设备投资、运营、管理的一切投资都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所以雄厚的资金支持或畅通的融资渠道是他们存活的必要条件。但我国节能服务企业绝大多数是中小企业,信用度不高,企业掌握的优质资产不多,抵押能力受限,同时多数建筑节能项目回收期长、风险大,不符合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经营原则,节能项目总体效益再好也难以获得商业金融机构的青睐。建议赋予银行一定的利率自主权,允许银行对节能服务公司的贷款收取高于一般建设项目的利率,以此来平衡其给节能项目放款所承担的高风险。

    建立建筑节能融资平台。可以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专门的绿色建筑基金或建筑节能基金。基金通过提供贷款担保、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节能服务企业以融资支持;通过宣传、贷款风险补偿等方式提高商业银行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认识和放贷积极性,进而增强节能服务企业的融资能力。基金的主要来源渠道除了财政预算列支外,还应吸纳社会资金和国际上的政策性贷款,如:国债资金、国际投资、墙改基金、能源消费税、超额电费加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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