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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年9月2日 来源:
1日,记者从省地税局了解到,省内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