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绿色节能环保网 [请登录] [免费注册]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行业新闻 > 今日焦点 » 正文

再判“投毒罪”彰显法治威力

发布时间:2009年9月7日 来源:中国环境报

....

  法院近日以犯有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非法经营罪判处山东省临沂市亿鑫化工有限公司负责人于皓有期徒刑15年,同时判决于皓、许长贤、于宗友三被告共同赔偿国家3714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这是继8月14日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严重污染环境者刑事责任以来的又一案例。短短一个月的时间,两起污染事件的罪魁祸首都受到了严惩,极大地震慑了恶意环境违法行为。

  回顾近年来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类似的事例还可以列举出许多:四川沱江特大污染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江苏盐城市标新化工厂偷排30吨废水造成数十万居民断水、云南阳宗海砷污染案曾一度使当地2.6万人的生活用水受到威胁、陕西数百个孩子“铅中毒”。这些因企业违法排污导致的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害大都由老百姓承担,相应的损失大都由政府埋单,形成了“老板赚钱、企业惹祸、群众受害、政府埋单、全社会承担责任”的恶性循环。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处罚力度过轻。虽然近年来各级政府和民众的环境意识不断提高,但由于我国环境保护法律的惩处力度较弱,客观上存在着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使得不少企业仍然知法犯法,侥幸偷排。

  此次山东临沂砷污染案,除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外,还追究了民事责任。3714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在国内环境污染事件的赔偿中处于较高水平,切实体现了“谁污染,谁补偿”的原则,避免了政府大包大揽式的埋单。江苏盐城和山东临沂的判决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以行政手段追究环境污染责任的传统做法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以刑事处罚为主,辅之以经济赔偿的综合手段,是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要途径。

  以投放危险物质罪惩戒那些屡教不改、明知故犯且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责任人,是一种进步。其实,以投放危险物质罪惩处那些恶意污染环境的责任人,从法理上而言,并无障碍,难就难在实际操作层面。有关部门应从盐城水污染案和临沂砷污染案的判决中总结经验,细化此类案件的事实认定和量刑标准,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有关案件提供操作性较强的依据。
 


(官方微信号:chinajnhb)
(扫一扫,节能环保信息随手掌控)
免责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 绿色节能环保网 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 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 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