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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盟中央 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发布时间:2011年3月4日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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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民盟中央获悉,该中央向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提交了《关于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提案》。


  民盟中央认为,环境污染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现行的任意责任保险制度在两年多的实施过程中步履维艰,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打破“企业违法污染获利,环境损害大家买单”的不合理局面迫在眉睫。


  当前的主要问题在于:对企业经营者的约束机制不全,约束无力,直接影响其节能减排经费的投入。同时,地方保护主义使污染治理收效甚微。一方面,企业多是当地利税大户,污染事故发生后所采取的调动人力物力应急处置、安抚群众、赔偿损失等措施,绝大部分由政府埋单;另一方面,由于地方保护,肇事企业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很难吸取教训,使企业自身的主动治污与加强日常监管无法落到实处。
 

  民盟中央建议:


  1.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将环境污染责任险作为强制保险推出,从立法层面为建立和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提供法律依据;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民事责任制度的关系、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及其标的限定、责任保险的第三方地位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引导企业加强环保意识及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督。


  2.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大治污支持力度。由国家和地方财政、排污企业以及保险公司共同出资,建立环境污染专项风险基金,用以支付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超赔部分以及垫付应急处理费用等;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参保企业保费财政补贴制度;成立专门负责环境责任保险的机构,分担承保的风险;推行政府官员环境考核问责制度,强化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形成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发展的内在动力;给予环保监测部门授权,专门从事对有关环境责任保险承保范围内的环境侵权行为的监测,分担保险公司在辨别、确定理赔范围时所花费的时间、费用及人力等资源。


  3.加强部门协调配合,逐步完善配套机制。环保部门根据环境污染事故风险产生的特点和污染事故处理的实际情况,积极创新体制机制。保监部门要收集各地区以往年度重点行业的环境污染事故数据、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风险企业的目录,建立风险数据库、风险评估体系,确定保险的对象、保险额度和保险费率等;各有关保险公司要进一步加大对市场的调查与分析力度,开发出适销对路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产品,建立起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责任保险产品体系;引入第三方损失评估和责任认定鉴定机构;建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协调机制。


  4.加强对保险公司的支持和指导,稳步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将环境污染责任险作为一个独立险种,设置专门的部门、配置专门的人员操作与管理,担负起敦促企业进行相关污染防控的角色;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可实行“高风险、高保费,低风险、低保费”的弹性保险费率体系;引导保险公司积极学习借鉴国外成熟经验,加强相关专业人才引进和培训;督促保险公司提升客户服务水平,通过协助企业排查、评估污染风险等方式,提高企业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认可度与信任度。


  5.开展多种形式试验,实现节能减排目标。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过程中应遵循“先易后难、由点到面”的原则,注意发挥较为成熟的技术,加大扶持力度,以期形成经验后在全国范围内广泛推广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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