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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再生能源建筑可申报专项资金补助

发布时间:2011年3月7日 来源: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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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昨日从市建委获悉,为切实做好成都市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组织完成2011年度示范项目申报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在我市建筑领域的规模化应用,提高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水平,降低能源消耗,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从即日开始,我市开始组织申报2011年度成都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


  原则上按照属地上报


  申报起始时间从现在开始,今年7月31日截止


  据介绍,为推进该项工作,我市将成立“成都市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中应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项目办”),市项目办由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共同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落实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各项工作,负责示范项目管理的有关重大政策、决策的制定,示范项目的批准确定、批准项目补贴资金,决定示范项目的重大变更和调整申请。市项目办具体负责示范项目的申报、技术审查、组织实施、配套能力建设、验收、评估等相关工作。各区(市)县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市项目办负责本辖区内示范项目的申报、监督与管理工作。


  在申报程序上,原则上按照属地上报。其中项目所在地位于五城区(含高新区)的,申报单位直接将申报资料(纸质文档三套)报市项目办;项目所在地位于其他区(市)县的,申报单位将申报资料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出具推荐意见,将本区(市)县项目汇总表、申报材料统一报送市项目办。市项目办对全市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整理、汇总,组织专家评审,报领导小组审批。经领导小组批准的示范项目名单将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10个公历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经调查核实存在问题的项目,取消示范项目申报资格;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并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区(市)县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申报单位。申报起始时间从现在开始,至今年7月31日截止。


  经费补贴分三块


  具体发放方式为财政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


  据介绍,申报成功的项目,其补贴资金包括国家专项资金、市级配套资金、各区(市)县配套资金三部分。其中国家专项资金是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拨付2010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及农村县级示范补助资金的通知》,由中央财政对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示范项目实行的专项资金补助;市级配套资金是按照市政府《关于我市申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有关事宜的批复》的文件精神,由市级财政在本级墙改基金中安排专项资金作为成都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地方配套资金,由市财政局安排落实并负责资金的使用监管;此外,各区(市)县将参照市级资金配套办法,在本级墙改基金中安排专项资金作为成都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地方配套资金,用于国家专项资金及市级配套资金不足部分的补贴及辖区内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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