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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吨工业废酸被直接倾倒入河 犯罪嫌疑人被批捕

发布时间:2011年5月12日 来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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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某和董某为蝇头小利,把60吨工业废酸直接倾倒入河,导致河流被大面积严重污染。日前,松江区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将两名犯罪嫌疑人批捕。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 “污染环境罪”后,本市检察机关受理的首例案件。 

 

  2000米河道严重污染


  今年2月中旬,松江市民高先生路过叶榭镇叶兴路红先港河时,发现原先清澈的河水变成了锈红色,不仅水草枯死,水面还漂浮着油花和很多死鱼,他立即向区环保局等部门反映。3月27日19时许,公安机关经守候伏击,将正向河里倾倒污水的蒋某和董某当场抓获。


  经查,55岁的蒋某是上海人,家住闵行区。他交代,自2009年起,他与佳余等6家化工公司联系,负责回收、处理他们在生产过程中制造的废酸,这些公司给付每吨50元至55元的劳务费。因回收总量较大,他专门雇了27岁的山东籍人董某驾驶载重量为10吨的槽罐车。


  据董某供述,一开始他们会将回收的废酸送到工业区的一电子厂,电子厂回收利用。今年2月开始,蒋某指使他直接将回收的废酸倒入叶兴路一雨水井处,废酸从水井直接流入河中。


  经检察机关查实,蒋某指使驾驶员董某先后多次将共计60吨左右的工业废酸倾倒在叶兴路口的一雨水井内。经上海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上海环境科学研究院的环境监测和评估报告证实,蒋某指使董某倾倒的废酸系危险废物,该倾倒行为直接导致了红先港河约2000米河道被严重污染,治理费用初步估计需要178万余元。


  污染环境入罪门槛降低


  到案后,蒋某、董某均承认向河道内倾倒废酸达60吨的犯罪事实,但辩称只是为了赚点运输劳务费,没有想到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检察官根据该案作案方式判断,二人多次选择在夜间倾倒废酸,显然明知随意倾倒废酸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也明知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另据调查,蒋某和董某都没有运输、处置废液的相关资质,涉案相关企业单位为节约成本,在未调查核实二人是否具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便将废酸交由处置。


  本案承办检察官周霞琴告诉记者,5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与以往“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构成条件不同,只要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都要追究刑事责任,这标志着犯罪的构成条件得到调整,入罪门槛降低,增强了定罪可操作性。


  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目前环境污染案件不断上升,特别是发生在农村的某些案件影响大、后果严重。但过去由于责任较难认定,即使定罪也量刑较轻等原因,导致这些案件违法犯罪分子常常有恃无恐。此次“污染环境罪”的出台,有效加大了对污染环境行为的打击力度,体现出立法理念的转变。 (记者 栾吟之 通讯员 张爱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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