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界污染如何索赔?下游政府不该不断为上游填窟窿
跨界污染如何解决?下游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下游民众又该怎么索赔呢?
杨素娟说,在做环境规划时,应当以自然区域和环境状况为界,而不应过于强调行政区划。比如说相邻的两个省都属于黄河流域,在前端规划上应充分考虑到公众权益预防性保护的问题。这样,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和涉及诉讼,无外乎就是选择管辖权的问题。
对于政府间以及个人的赔偿和补偿,杨素娟说,拦坝也好,清污也罢,这个费用都应该由污染地区承担,下游政府不该不断为上游填窟窿。当污染企业排污导致下游民众受损害、责任者非常明确、受害人的损失也很清楚时,政府没有必要介入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应该由谁来承担的损害赔偿。民众可以走法律的途径,找法院解决,政府不应进行干预。
达标排放企业就不担责吗?只要造成污染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陕西省凤翔的血铅事件中,污染企业东岭集团冶炼公司辩解说:“我们的排放是达标的”,“我们未收到1张环保罚单”,“建厂前我们与凤翔县政府签订了协议,县政府承诺3年之内分3批将工厂周围500米内住户全部搬迁。如果没有县政府的承诺,省环保局不会盖章,我们这个厂也不可能建成。”
在类似这样的情况下,企业就可以摆脱自己的责任了吗?对此,杨素娟说:“企业是在进行狡辩。”
杨素娟说,就算达标排放,只要造成了污染损害就要负赔偿责任,这是环境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对居民搬迁的问题,可以从法理出发进行推断,《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企业设立时应执行环评制度,省环保部门审批时同意这家企业设立是以周围民众搬迁为前提的,那么,搬迁应该在企业设立前完成还是在生产了几年后呢?显然,应该是先完成搬迁,然后才可以在这个地方设立企业。
然而,在周围居民没有搬迁的情况下,也就是说,这家企业在还不具备环评审批许可规定的设立条件的时候,就建厂开工了。也就是说,实际上是企业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因此,这家企业应该承担污染事件的损害赔偿责任。 张俊 陈媛媛 曹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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