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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违法还要偷排原因何在

发布时间:2009年8月18日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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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源头降低污染事件发生率
                         政府、企业和公众应相互制约相互促进
                                 中国环境报记者 张俊

  在近期发生的这几起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中,截至目前,湖南浏阳镉污染事件已造成了两人死亡、500余人尿镉超标,厂区周边土壤、农田、林地等被污染;陕西凤翔600多名儿童被确认血铅超标,3个邻近村均受污染影响;山东临沂化工厂恶意偷排废水,则造成当地南涑河及下游部分河段突发性砷化物超标,仅江苏境内在严重影响流域内的群众就有50万人。

  这几起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均具有性质恶劣,受影响民众人数众多,环境损失范围大、后果严重等特点。虽然对这几起事故中涉案企业责任人员、失职官员的追责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但受影响群众的污染损害该如何赔偿?肇事企业应该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中国目前污染损害赔偿的立法及实施情况又是怎样的?如何从源头上减少污染事件的发生?怎样才能形成良性的执法环境?本报记者对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杨素娟进行了采访。

  如何形成良性的执法环境?要让公众合理介入

  杨素娟认为,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各种环境单行法过于注重的以政府为主导的环境行政管理的规定,缺乏必要的保护公众环境权益的规范。而环境立法仅仅关注政府与企业在环境利益上的对峙、对抗是不够的。

  她说,如果环境立法与环境管理不关注环境利益的真正享有者、真正的权利人,也就是说公众的环境权利没有得到保障,或者公众在环境立法中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确立,这样的环境法律是有缺失的。

  “环境保护事业应有多个利益主体,而且是个多边关系,政府、企业和公众几方应该是相互牵制、制约同时又相互促进的关系,但目前成了政府与企业的单边关系。”杨素娟说。

  怎样去建立多边关系形成良性执法环境?杨素娟说:“环境保护的权利人在哪里?环境权益是谁的?应该是公众的。那就把权利人请出来,政府、企业、公众三方进行谈判,三方来做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杨素娟认为,环境损害赔偿的立法,实际上不仅仅包括赔偿范围等具体问题的立法,而且关系到整个环境保护的理念。环境立法应注重公众的权利,环境管理要还权于民,政府在行使环境管理权时,要让公众合理介入。

  公众合理介入的途径有哪些呢?杨素娟说,首先,国家要做整体以及区域的环境规划,在规划制定过程中应该充分吸纳公众、企业和民间机构的意见,对规划进行真正的科学、民主的充分论证。

  “环境规划必须切实执行。如果能把生态补偿、损害赔偿都放在环境决策的前端,就可以有效预防损害的发生,同时动员起公众来,使公众加入到环境管理和维权中去。”杨素娟说。

  为什么企业承担民事责任难?应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和环境基金

  在环境污染事故性损害或累积性污染损害发生以后,不仅要有行政和刑事的追究,违法企业还应该对受害者进行污染损害的补偿和赔偿。

  但我们发现,在发生污染事件后,无论是应急处置还是污染损害赔偿,其责任基本上都由政府承担起来了,对企业民事责任的追究非常不够。对此,杨素娟说,民事责任从狭义上来说就是损害赔偿,但目前我国对如何进行污染损害赔偿法律规定得很不健全,而且,污染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认定、损害的范围、财产间接性损失、评估认定都很难,环境立法没有给予以明确的规定。

  杨素娟认为,要改变目前企业难以承担污染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现状,必须转变立法理念,跟进相关的行政管理制度和措施。如果在一个良性的执法环境下,一旦发生不可预防的污染事件,当企业确实没有赔偿能力时,可以用环境责任保险和环境基金来赔偿,发挥出社会化的损害赔偿制度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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