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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饮用水污染拟信息披露

发布时间:2011年9月28日 来源:新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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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召开分组会议,审议了《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


    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问题多


    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赵胜堂介绍,目前,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饮用水水源水量呈衰减趋势,有的饮用水水源水质下降,有的饮用水水源存在被污染的潜在危险,突发性水污染事故时有发生,局部地下水过量开采问题依然存在。有的城镇还没有备用水源,这些都给群众的饮用水安全带来了较大隐患。为了加强水污染防治,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了修订,并对饮用水水源保护进行了规范,为制定地方性法规提供了法律依据。


    2010年底,我省城镇人口已达到1465.58万,占总人口数53.36%,饮水安全形势非常严峻,亟须制定一部符合我省实际的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建立饮用水污染信息披露制度


    今年8月3日,环资委召开了立法协调会。8月5日,环资委召开城镇饮用水水源立法座谈会。根据相关部门和部分水源地管理机构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同时送省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和180名省人大代表征求意见。根据反馈的意见和建议,9月7日,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专门设了第六章,对以下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要求编制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建立专业的应急机构和队伍,配备专业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二是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城镇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单位,实行饮用水污染事故报告制度;三是建立饮用水污染信息披露制度。


    条例(草案)第七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被责令停止建设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被责令停止建设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提请了审议。在文化古迹保护地段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居民居住环境等影响城乡规划行为,将被处罚款。


    按城乡规划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禁止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人民防空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通道、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用途。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并充分考虑防灾、人民防空、通信等需要。附着地面建筑进行的地下工程建设,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讯、管线、人防工程等设施,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定位、验线。


    涉及公共利益建设工程要公示


    在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等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符合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对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建设工程,应将工程的基本情况、规划依据、方案图纸和有关经济技术指标等内容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无规划许可证建设将被叫停


    在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实施规划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改正后应当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有下列严重影响城乡规划行为之一,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占用城市公园、绿地、道路、停车场、广场、高压供电走廊、占压各种地下管线和消防通道进行建设的;在文化古迹保护地段进行建设的;建筑间距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的;严重影响居民居住环境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影响城乡规划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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