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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投资项目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9日 来源:江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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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工信委近日出台《江西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从10月1日起,全省工信系统管理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此举将对我省从源头上控制工业用能快速增长、限制高耗能行业盲目扩张、提高工业能源利用效率起到重要作用。


  按照规定,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年耗能1000至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其他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填写节能登记表。节能评估报告书和报告表必须对项目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能效水平等进行详细评估。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各级工信委组织进行节能审查。未经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据悉,审查通过后,项目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的水平10%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节能评估报告或报送节能登记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将被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项目,将由政府按规定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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