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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鼎市11月初将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为0.8元/吨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1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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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宁价费〔2003〕41号文《关于福鼎市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批复》及鼎价〔2003〕34号文的批复,我市于2003年5月发布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通告(鼎政〔2003〕5号),并于2003年6月1日开始征收,标准为实际用水量0.4元/吨,由自来水公司负责代征,征收范围为福鼎市市区范围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2006年宁德市物价局根据省政府、省物价局、省建设厅文件精神,按照听证程序规定,组织全市统一听证通过,同意调整福鼎市城市污水标准,即由原来0.4元/ 吨调整为0.8元/吨。


    由于当时我市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工程投入运行,城区污水收集率未达到要求,同时也考虑到市民的承受能力,我市未将收费标准调整为0.8元/吨,仍按原来0.4元/ 吨征收。现我市污水处理厂已全面竣工并投入运行使用,污水收集率达86.5%。现有的收费标准已不能维持日常污水处理、管网维护工作正常运转。为推进我市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进一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水平,维护城市的卫生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研究,从2011年11月1日起启动执行宁价费〔2006〕50号文收费标准,由原来0.4元/ 吨调整为0.8元/吨。(福鼎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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