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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原因分析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21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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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金属是指比重(密度)大于4或5的金属,约有45种,如铜、铅、锌、铁、镉、汞、金、银等。尽管锰、铜、锌等重金属是生命活动所需要的微量元素,但是大部分重金属如汞、铅、镉等并非生命活动所必须,而且所有重金属超过一定浓度都对人体有毒。重金属污染是指由重金属或其化合物造成的环境污染。主要是由于采矿、废气排放、污水灌溉和使用重金属制品等人为因素所致。如日本的水俣病和痛痛病分别是由汞污染和镉污染所引起的。


      据《南方周末》报道,2009年8月和9月,陕西凤翔,湖南武冈和福建上杭相继发生铅中毒事件。而在此之前的7月,笔者的家乡浏阳爆发恶性镉污染事件,这不禁让人感叹:污染其实离我们很近。频繁爆发的重金属污染事件给我们带来阵阵痛楚的同时为我们敲醒了环保的警钟,其背后的诱因更值得我们探究和深思。重金属一般以天然浓度广泛存在于自然界中,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对重金属的开采、冶炼、加工及商业制造活动日益增多,造成不少重金属如铅、汞、镉、钴等进入大气、水、土壤中,引起严重的环境污染。以各种化学状态或化学形态存在的重金属,在进入环境或生态系统后就会存留、积累和迁移,造成危害。日常生活中,重金属多通过大气、水和食物进入人体,从而引起人体的慢性中毒,所以大多数重金属污染事件多是通过血检后才发现的。危害重大的重金属污染事件日益频发,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地方环保部门监管不力


      地方环保部门是承担地方环境管理和执法职责的行政机构,由于环保部门并不属于中央垂直管理模式,因此,地方环保部门又是地方政府的组成部门之一,且其部门排列序位并不靠前。长期以来,地方环保部门的人财物都在当地政府,地方政府在相当长的GDP和财政数字作为指挥棒的政绩考核年代,环保被视为一个次要甚至可以忽略不谈的话题,地方政府的盲目招商引资导致一些工业园区成为企业污染的乐土。地方环保部门为兼顾自身受制于地方政府的“人财物”往往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政策,地方政府领导则要求环保部门“最好把两只眼都闭上”。正是由于环保部门长期被冷遇,人财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长期游离于各种决策性会议甚至地方人大会议之外,环保部门自身往往处于自生自灭的尴尬境地,因而有了环保部门一边看着企业排污,一边向污染企业收取排污费并讨价还价的两难局面。2006年是我国“十一五”规划的第一年,国家提出了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目标,并首次将节能减排作为政府考核的硬指标。尽管如此,长期以来的GDP考核的惯性驱使和地方政府短视以及经济发展的压力都让环境成了牺牲品,一时间积重难返,重金属污染等潜在的环境威胁和突发、易发的环境事件有随时爆发的危险。此外,地方环保部门“挠痒”和“救火”式的环境监管模式也是造成环保部门监管不力的原因之一。地方环保部门由于人力物力的缺乏和职能权力的限制往往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消极监管和治理模式。环境影响评价往往也仅仅停留在企业建厂之初的立项审批上,而对企业投产后的环境排污监管能省则省。因此,地方环抱部门监管不力是重金属污染频发的主要原因。


二、民众环保意识不足,环境污染救济途径不畅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全社会对环保的重视,民众在对身边环境的切身体会中逐渐提高自身的环保意识。相对于以前的环保意识缺乏状态,民众的环保意识有了初步提高。但类似于重金属污染等潜在的隐性污染,民众对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并不了解,这一方面的污染防范意识更是缺乏。其次,环境信息不对称也是民众面对重金属污染来袭时还处于“无知”状态的原因之一。2008年5月1日,环境保护部开始实施《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办法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污染物超标的企业名单;企业应当在30日内向公众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然而,2009年10月13日,绿色和平组织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指责企业故意隐瞒污染信息。包括三星电子和中石化在内的18家企业25家工厂污染信息未依法公开,这些企业因为向水体中排放污染物超标,被环保部门在网上公开。然而,没有一家企业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公布污染物排放信息,包括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质。此外,环境污染救济途径不畅也催生了重金属污染事件的频发。环境污染由于其隐蔽性和污染的慢性,再加上污染主体与受害个人的不平等(包括财力和物力,更包括公共关系方面),受害个人根本无法采取自救措施,只能求助于环保部门。而环保部门在本就消极应对和面对“自暴家丑”(污染事故发生意味着监管不力)的危险下往往采取斡旋和劝慰的方式使双方“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部分受害者在求助行政手段困难的情况下转而寄希望于法律手段。依法治污是国外的成功经验,千湖之国芬兰有18万个湖泊,政府通过立法并严格依法治理污染,对严重污染水源和空气的企业课以巨额罚款甚至关闭。南非、科威特等国都设有环境法庭,对环境违法者实施严厉制裁。然而在时下,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还处于探索和研究阶段,公益诉讼机制远未成熟,对于直接受环境污染损害的个体,和污染企业之间的“拉锯战”和胜诉后的执行难让民众望而却步。


三、重金属污染缺乏针对性的专项治理


      不可否认,我国的环境保护随着国家的日益重视和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成绩斐然。但目前主要针对的是大气污染、重点流域和湖泊水污染、电子类产品废物、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污染。污染治理重点关注在治标上,主要是针对污染面的治理。而对于导致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的重金属污染这些点源污染,国家还缺乏专门的针对性治理。值得欣慰的是,在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后,我国环保、发改、工信、财政、国土、农业、卫生和中宣部等八部门正在抓紧制定《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方案将对重金属工业及有色金属加工业工业废水最高容许排放标准值重新严格界定,同时对铅冶炼厂当前普遍应用的“烧结机”进行彻底淘汰,并将从四个方面开展重金属污染治理:一是全面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执法大检查,集中检查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污染治理和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对于污染严重和造成重、特大环境事件的企业,予以关停;对于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二是组织编制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三是申请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四是加强重金属危害和卫生防护科普宣传。笔者相信这将对重金属污染治理工作起到“提神醒目”的作用。此外,“排污达标”与重金属含量超标的矛盾也是造成重金属污染事件发生的原因之一。目前,我国的重金属污染控制和排污标准仅仅单项考虑了水体、大气和土壤等自然界的承载能力,而对于人体,由于与水体、大气及土壤的长期和多面接触,造成了企业“排污达标”和人体重金属含量超标的矛盾局面。因此,工业废水最高容许排放标准值有待重新界定。环境意识从伤痛中来,更要防止伤痛的再次发生。上述原因分析仅是笔者个人拙见,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关键是做到对症下药,预防为主,治理为辅,只有这样,重金属污染治理才能既治标又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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