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政府日前出台《江西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采取严格措施,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各市、县(区)污水处理厂运营企业进行考核。《办法》规定,存在擅自停运、偷排污水、乱倒污泥或其他严重违法等行为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将被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由省监察厅进行问责,并约谈政府主要领导。
8个方面防止“晒太阳工程”
江西省仅用两年时间就建成了85座污水处理厂,成为全国第5个每个县级行政区域都有污水处理厂的省份。通过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模式,江西省解决了资金缺乏的难题,筹集60多亿元用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并在国内首创了TOT(移交——经营——移交)模式。
《办法》的出台,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相呼应,旨在规范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防止出现“晒太阳工程”(如闲置停运、吃不饱等)。
此次考核范围为全省各市、县(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考核对象包括各政府和污水处理厂运营企业。考核内容包括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生产运行管理、设施设备管理、化验分析、台账管理、安全管理及其他8个方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核定为不合格:一是污水处理厂全年平均进水COD浓度低于设计进水浓度40%;二是污水处理厂全年平均进水水量低于设计日进水规模40%;三是存在擅自停运现象;四是存在偷排污水现象;五是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严格考核及问责制度
《办法》规定,按照分级考核的原则,在每年上半年,对各市、县(区)上一年度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和评分。各县(市、区)负责对当地污水处理厂自查评分;各设区市负责对市级污水处理厂自查评分,并对辖区内各县(市、区)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考核评分;省建设厅会同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负责对各设区市进行现场考核评分,并在每个设区市抽查1~2个县(市)。
根据考核情况,江西省将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情况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级。
为加大考核力度、规范问责制度,考核结束后,将在全省通报考核情况。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县(市、区),要在考核结果公布后的15天内向相关部门做出书面报告,并提出整改措施及期限。逾期未整改到位的,由省监察厅进行问责,约谈政府主要领导,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还要扣发当年省级污水处理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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