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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加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可持续发展

发布时间:2012年3月27日 来源:江苏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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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支持节能降耗工作有序开展,镇江市财政每年在财政预算内安排节能专项资金,并通过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对节能降耗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一、明确范围,重点支持“三大项目”。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节能项目、循环经济项目和清洁生产项目。其中节能项目主要包括工业节能、绿色照明、交通运输节能、建筑节能以及节能监察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循环经济项目主要是工业节水项目及工业“三废”等综合利用项目。清洁生产项目为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验收,采用先进工艺技术、节能降耗效果显著的项目。


  二、细化标准,分类分项给予补助。对工业节能技改项目年节能量需达到500吨标准煤、节电项目年节电量达到10万千瓦时、节油项目年节油量达到100吨的,按每节约一吨标准煤100元,单个项目不超过40万元给予补助。对淘汰落后用能设备的,根据淘汰规模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补助。对交通运输节能项目、绿色照明示范项目、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给予项目投资总额10%、单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补助。对循环经济项目,给予实际到位技术设备投资额20%、单个项目不超过40万元补助。对节能执法能力建设、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活动,按照发生费用的30%、单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进行补助。对重点用耗能企业委托节能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能源审计的,按照实际费用的30%、不超过2万元标准进行补助。对清洁生产项目按照技术设备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对已获得国家、省专项资金奖励或补助的项目,不再给予补助。


  三、加强监管,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该市财政部门会同节能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在初步审核汇总后邀请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依据评审结果确定项目,经公示后下达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同时要求项目单位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并按财务规定保存所有原始票据和凭证备查。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进展状况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及时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总结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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