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保厅日前联合省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水利厅4部门下发通知,要求切实做好《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的实施工作。
为保障《规划》顺利实施,通知对项目进度、基础设施和水质目标提出了明确要求:
在项目进度方面,各市、州、直管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进行合理调整,保证项目的可行性。今年底前,30%的规划项目建成投运;2013年底前完成60%,2014年底前完成85%。
在基础设施方面,到“十二五”末,县城以上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建成满3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武汉市和其他地级市达到85%、县(市)达到75%以上。力争到“十二五”末,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武汉市达到80%,其他地级市达到70%,县(市)达到50%。
在水质目标方面,《规划》考核断面全部达到水质目标要求;沿江各市、州、直管市出境断面符合水质目标要求。
通知要求,各市、州、直管市人民政府是辖区《规划》任务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和领导,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按期完成辖区规划任务。
根据通知,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环境监管,加强对规划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协调各有关部门推进地方政府做好《规划》的实施工作。发改部门要将规划项目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财政部门要加大环保投入,其他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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