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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节能建筑建设完成较好 民用建筑可优惠暖费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29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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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供暖期的临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物价局前日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市县做好供热工作,确保居民温暖过冬。


    通知要求,各地应根据气候变化及时调整供热时间;加强旧小区、无物业管理小区、破产企业家属区的供热督察工作,保证按时供热;进一步完善城市供热保障政策,加大对低收入困难家庭补贴力度,并根据城市居民最低收入保障线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适时扩大供热保障范围等。
 

    此外,我区去年以来进行节能建筑建设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完成情况较好,借鉴去年采暖期隆德县对接受节能改造的房屋住户每平方米减免采暖费0.1元的成功经验,今冬明春采暖期,凡按照国家或自治区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达到50%以上建筑节能标准,或列入国家、自治区和本市(县)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改造工程的民用节能建筑,可减免5%-10%的采暖费。


    与此同时,考虑到大部分接受节能改造的项目都已安装热计量表,具备按用热量收费的硬件条件,通知要求各地尽快制定试点方案及配套收费制度,选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民用建筑进行试点。试点阶段对用户采取鼓励政策,结算热费时,计量收取的热费不得高于同等条件下按面积收取的额度。民用节能建筑实施计量收费的,可与减免5%-10%采暖费的优惠政策对比,选取两者优惠比例高者缴纳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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