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在作关于环保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说:“环境监测制度是生态环境评价和保护的重要制度。较长时间以来,我国同一地区、同一流域不同部门公布的环境质量数据不同,环境质量评价不一,有负面影响。”
汪光焘表示,环境评价监测点的设置和监测数据是环境质量评价的依据,监测数据依法公开是实现公众参与的基础。本草案通过规范制度来保障监测数据和环境质量评价的统一。
对此,草案规定,国家建立监测网络和监测数据信息体系。监测网络包括环境质量监测和重点污染源排放监测。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环境质量监测点选择位置不同,获得的数据必然不一致。对此,草案明确,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应当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设置。重点污染源排放监测站(点)设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应当纳入监测数据信息体系,作为评价环境质量的依据。
草案强调,有关行业、专业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设置。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作为评价环境质量依据的,应当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环境监测工作,应当遵守国家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应当使用国家统一标准的监测设备,监测机构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明确规定,“监测数据依法公开”。
PM2.5问题引发的社会话题,让公众开始关注我国环境监测制度。在首次上会审议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对于环境监测制度也进行了充分的修改。其中明确规定,我国将建立统一的监测网络和监测数据信息体系。
环境监测缺乏统一规划
全国人大环保委认为,现行法律和国务院“三定”方案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职责职能均提出了要求。实践中,环保部门与水利部门设置的环境监测点位(断面)存在重复建设问题。
同时,环境监测能力存在区域性、可共享性的特点。多年来,国家对环境监测网的建设和发展缺乏统筹的布局和规划,并未要求地方政府对环境监测工作进行规划。各地环境监测工作能力发展差距大,各地环境监测站点重复建设的问题也非常严重。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不规范
据了解,目前,环境监测方法和技术规范除国家标准外,各部门的监测技术规范均是各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制定并实施的行业标准(包括网络设计、点位要求、评价技术、信息规范等);同时,监测分析方法缺项较多,特别是污染源监督监测、生态监测、现场快速监测以及很多有毒有害邮寄污染物的监测等尚没有规范的监测分析方法。
全国人大环保委表示,由于各部门监测技术规范不统一和确实,导致部门间的监测数据不可比较,甚至相互矛盾,给政府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更不利于政府和管理部门决策。此外,由于各监测机构目的的不同,使用的设备、仪器规格不一,采样取样点位、断面不一致,分析过程中参照的标准规范各取所取,有的按照国家规范和标准方法分析监测数据、有的按照行业规范和标准方法分析监测数据、有的参照国外规范和标准方法分析监测数据,造成了监测数据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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