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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例由环保社团作为原告主体的环境公益诉讼全面启动

发布时间:2009年7月8日 来源:第一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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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6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正式对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立案审理。这标志着我国首例由环保社团作为原告主体的环境公益诉讼全面启动。

  据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中心督查诉讼部马勇介绍,2009年5月,中华环保联合会收到江苏省江阴市君山北路80余户居民的投诉,反映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在从事铁矿粉的装卸、驳运的经营过程中,产生大气污染、环境噪声污染和水污染,严重影响周边空气质量、长江饮用水水质和居民的生活环境。

  该联合会随即派出调查组多次赴实地进行调查,发现群众所反映的情况属实。

  据了解,2008年4月16日,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从“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驳运、仓储经营;国际集装箱运输、普货运输、货场、货物联运;建材的销售。”变更为“许可经营项目: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驳运、仓储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建材的销售。”,工商档案中未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材料。

  但该公司的货场与居民住宅的卫生防护距离不足50米。据实地查证,该公司在每天凌晨5时左右,派人冲洗场地上的铁矿粉,冲洗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下水道,冲洗废水经黄田港(锡北运河)流到长江,无锡市、江阴市饮用水取水口均在其下游;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偶发性噪声和振动以及运输车辆的交通噪声影响周围居民。

  调查还发现,该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铁矿粉粉尘污染,虽经江阴市人民政府多次协调,该公司也采取了部分措施,但仍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污染问题,严重影响周围空气质量和居民的生活环境。

  中华环保联合会认为,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污染了港口周围的环境,影响了周围不特定人的生活质量,对无锡市、江阴市饮用水水源地和取水口造成严重威胁。

  为了保护公共环境利益,中华环保联合会于7月6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使港口周围的大气环境符合环境标准,排除对港口周围居民的妨碍;立即对铁矿粉冲洗水进行处理,消除对饮用水水源地和取水口产生的危险(威胁);立即将黄田港(锡北运河)和港口附近的下水道恢复原状,铁矿粉泥作无害化处理。

  7月6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对该案立案审理。 章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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