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记者从山西省环保厅获悉,该厅对部分核技术利用项目环评、验收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如发现把关不严、越权审批者,情节严重将进行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据了解,今后,单独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利用项目的环评、验收,山西省环保厅将委托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跨市的建设项目仍需报山西省环保厅审批。
山西省环保厅要求委托审批部门严格遵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切实把好准入关和验收关,强化审批责任,严格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确保依法审批,不得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条件作出审批决定。
山西省环保厅表示,将加大对受委托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情况的检查力度。如发现把关不严、越权审批或擅自拆分环评文件的,将收回该市的审批权;对违规审批的,将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审批决定,对情节严重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此外,山西省环保厅要求各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核技术利用单位及时补充完善系统信息内容,并将每季度汇总环评、验收审批情况向省厅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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