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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与排放权交易:金融创新与法律规制”高层论坛在北京召开
由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中国石油集团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主办,中国环境金融法研究中心承办的“气候变化与排放权交易:金融创新与法律规制”高层论坛于2009年11月28日在中央财经大学学术会堂举行。
本次论坛是在哥本哈根会议之前,我国政府、学术界和实务界就应对气候变化的一次思想盛宴,从金融创新和法律规制的角度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和进行排放权交易各抒己见,谋划应对之道和未来发展方向。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国内主要从事排放权交易的机构、相关国际机构、国内教学科研机构中从事排放权交易研究的各学科专家以及有关企业和机构的一百五十余名代表与会,使得本次会议成为哥本哈根会议之前国内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次重要的政策性讨论。本届论坛的召开,对推动我国在排放权交易领域的法律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深远的意义。
2009年12月7日至18日,将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举行全球气候会议,即《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5次缔约方大会。这将是一次意义重大的历史性峰会。《京都议定书》何去何从,关系到未来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合作动向,以及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前景。我国政府将派出以温家宝总理为首的代表团参加会议。
气候变化与排放权交易
在解决温室气体造成全球变暧这样的环境外部性问题上,经济手段比行政手段能产生更大的利益激励效果和效率弹性,并能够将环境外部成本内化为经济主体的生产成本。经济手段的作用在于通过对环境资源予以定价,将同环境污染与防治等相关的外部成本全部反映到企业的生产成本中,促进企业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作出最有利于环境的经济决策。西方国家对于排污治理的经济手段经历了“庇古手段”到“排放权交易手段”的发展。
庇古认为,通过征税与补贴就可实现外部效应的内部化。企业生产排放的污染物无法在市场上自动消除,政府可采取行动,以征税或收费的形式将污染成本加到造成污染的产品的价格上,这可以使企业根据各自的技术创新能力来选择纳税还是技术创新,每个经济主体便具有了更大的选择空间。
《京都议定书》与全球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建立
为了减少大气中的温室气体,联合国于1992年5月9日主持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框架公约》),并于1994年生效。截至2007年11月,共有192个国家成为《框架公约》缔约方。《框架公约》的最终目标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同时明确规定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负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1997年《框架公约》第三届缔约方大会通过的《京都议定书》,依存于排放权交易理论,架构起全球范围内的排放权交易体系。
《京都议定书》的理论根据是,在地球上任何地方实现的温室气体减排,对全球气候变化产生的作用都是一样的。按照经济学原理,为了以最小的成本实现控制最大的温室气体减排量,人类应该把温室气体减排活动安排在减排成本最低的地方。《京都议定书》本着公平性原则,考虑到发达国家在其发展历史上对地球大气造成严重的破坏,及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给予有差别的减排目标。
气候变化与排放权交易立法
全球各地政府着手制订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其中英国于2008年11月26日通过《气候变化法》,成为世界上首个将法定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写进法律的国家。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也在立法方面作出了积极努力。2009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这是中国最高立法机构首次就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作出决议。这项决议提出,要把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立法作为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立法工作议程,适时修改完善与应对气候变化、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及时出台配套法规,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为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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