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绿色节能环保网 [请登录] [免费注册]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行业新闻 > 今日焦点 » 正文

土壤环境质量评估亟待加强

发布时间:2014年5月20日 来源:中国环境报

●当前,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专门的土壤评估机构,土壤评估工作多由检测机构或环保、农业系统下设的部门承担。各地检测机构的综合实力不一,在技术条件、资金实力方面有差异....

●当前,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专门的土壤评估机构,土壤评估工作多由检测机构或环保、农业系统下设的部门承担。各地检测机构的综合实力不一,在技术条件、资金实力方面有差异。

●我国并没有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对土壤环境质量评估的规定只散见于其他法律中,且多是原则性规定。

●在启动评估程序的条件、评估各方如何具体开展评估工作、在评估工作结束后是否进行跟踪监测、如何在评估工作中落实公众参与等方面,并没有规定。

●土壤环境质量评估结果是一地区土壤污染程度最直观的反映,意义重大。土壤评估过程耗时长、花费大,如果不对评估各方的法律责任加以严格规定,很容易出现违法、违规干扰评估结果的行为。

●土壤环境质量评估是进行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和土壤环境保护的前提,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评估结果负总责,实行政治责任与法律责任结合的双重责任制,将土壤环境质量安全纳入地方政绩考核。

土壤环境质量是土壤质量的一部分,是土壤容纳、吸收、净化污染物的状况。土壤环境质量评估是按一定的标准和方法,通过对土壤中污染物浓度进行监测,判定土壤环境是否受到污染,是单要素环境质量评估的一种。

当前,我国土壤污染形势严峻,突发性土壤环境污染事件频发,对于土壤污染防治处于“后知后觉”的状态,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国缺乏对土壤环境质量评估的重视,没有及时对土壤环境质量现状展开调查评估。鉴于此,笔者认为,当前,应进一步加强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工作法律法规建设,强化其法律制度特有的执行力。

实践中存在的不足

我国土壤环境质量评估法律制度实践中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评估管理部门执行不力。当前,全国各地“重经济、轻环境”的现象极为严重,主动进行土壤环境质量评估的行为更是少见。一方面,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与行政问责、部门奖罚、官员选拔任用等机制密切相关,地方政府基于绩效考核的压力,片面强调招商引资,忽略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另一方面,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工作对专业和技术要求高,我国土壤类型多样、污染物种类繁多,现有技术方法的可行性还有待论证。行政主管部门因为缺乏法律依据和技术标准无法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工作,不能保持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应有的敏感度。

土壤环境质量评估过程耗时长,涉及事项多,既需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又需要国土、建设、卫生等多个系统的专业参与。但实践中,各部门对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工作管理混乱,重视度不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都管一点,又都不太管。九龙治水水难治,这种局面必然导致各管理部门之间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

据笔者调查,从湖南省目前的状况来看,国土部门并未参与到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工作中来,相关业务只针对性地指向土地相关权限的审批;林业部门没有涉及任何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工作;农业部门针对农业土壤环境质量的调查与评估,设有专门的农环站,负责农业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监测工作,但是此项工作是从2014年初才开始在全省普及、推广;环保部门针对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工作较多,涉及土壤环境质量方面的评估工作极少。

其次,评估机构能力有限。当前,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专门的土壤评估机构,土壤评估工作多由检测机构或环保、农业系统下设的部门承担。各地检测机构的综合实力不一,在技术条件、资金实力方面有差异。

土壤检测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对工作人员的职业态度、工作素质要求高。但是,据国家认监委2005年对18932家检测机构资产性质状况的调查,我国国有检测机构占总数的78%左右。这些国有检测机构活力不足,专业检测人员流失现象严重。与此同时,由于缺乏政府有力的监管,民营检测机构普遍存在重复设置的现象,极大地浪费了人力和技术资源。就政府部门自设的检测机构而言,据笔者调查,湖南省县区一级环保部门极少有土壤检测资质,设备、人力配备方面普遍不足,土壤检测业务要委托市一级进行。农业部门下设的农环站,县区一级只有一两个农环站有检测资质。同时,实践操作中,这些本属行政系统的检测部门,在接受委托进行检测的过程中,难免会受到相关部门的干扰,出具的检测结果难保真实性。

第三,评估程序不清晰。我国并没有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对土壤环境质量评估的规定只散见于其他法律中,且多是原则性规定。《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等配套性文件,也只是笼统地从技术层面对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工作进行规定。合理的土壤评估程序是土壤评估工作顺利进行的保障。实践中,土壤环境质量评估一般遵循“污染源调查—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评估—土壤环境质量分级认定”的程序。但是,在启动评估程序的条件、评估各方如何具体开展评估工作、在评估工作结束后是否进行跟踪监测、如何在评估工作中落实公众参与等方面,并没有规定。根据已开展的土壤调查工作,我国建立了初步的土壤信息数据库。但数据库只公布了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对于调查评估的过程并未涉及,加上公众参与机制的缺失,极容易让人对土壤数据信息真实性产生质疑。

第四,专门性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土壤环境质量评估结果是一地区土壤污染程度最直观的反映,意义重大。土壤评估过程耗时长、花费大,如果不对评估各方的法律责任加以严格规定,很容易出现违法、违规干扰评估结果的行为。但是,纵观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土壤环境质量评估法律责任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

2页 当前为第 1[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官方微信号:chinajnhb)
(扫一扫,节能环保信息随手掌控)
免责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 绿色节能环保网 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 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 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