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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定调资源税改:扩税基 提税率 改计征

发布时间:2010年3月15日 来源:新世纪-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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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迟滞三年的资源税改革,有望在今年得以实现。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推进资源税改革”。财政部确定财税体制将推进四方面改革,“改革资源税制度”被置于“推进税制改革”的首位。


        为此,政府在提出确定2010年物价涨幅目标时,也为资源税改革导致的物价上涨预留了空间。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居民消费价格涨幅3%左右,是综合考虑了去年价格变动的翘尾因素、国际大宗商品价格的传导效应、国内货币信贷增长的滞后影响以及居民的承受能力,“并为资源环境税费改革和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留有一定空间。”


        原定于2007年初启动的资源税改革,因当时物价高等原因被推迟,三年后,这项动议重新进入政府的改革议程。而现今,若继续受困于通胀之虑而迟疑不决,则促使资源税税负向上调整的这项改革,今年所剩时间窗口又不多了。


        资源税改什么?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官员透露,资源税改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扩大资源税的覆盖范围,提高资源税税负水平,并改变资源税的计征方式,建立税收收入与资源价格上涨同步增长的机制。


        首先,进一步扩大资源税的范围,对开发、利用应税自然资源的中外纳税人统一征税。未来将地热、矿泉水等水资源全面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逐步对各类水资源的利用征收资源税;将耕地占用税并入资源税;在条件成熟时,逐步将土地、森林、草原、滩涂等自然资源纳入资源税征税范围,进一步体现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


        其次,逐步提高资源税税负水平。结合资源产品价格调整和收费制度改革,适时取消不适当的减免税,并适当提高税率(税额标准),调节资源开采企业的资源级差收入,促使其规范资源开发行为,以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并增加财政收入。


        第三,完善资源税计征方式。目前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改革可对部分价格变化比较频繁、幅度比较大的应税产品,改“从量定额”征税为“从价定率”征税。目前,可先将原油、天然气、煤炭的征收方式改为“从价定率”征收,下一步再研究调整其他品目矿产品征收方式。同时,研究资源税实施价外征税,通过税负传导,使资源税对资源消费行为产生影响,促进资源的节约使用。


        财政部官员表示,资源税改革的目标是“对资源税进行整体改革,而不是个别调整”。


        现行资源税的法律依据,是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资源税暂行条例》。条例规定了资源税征税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七大类。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纳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其中原油的税额标准为每吨8元至30元,天然气为每千立方米2元至15元,煤炭为每吨0.3元至5元。


        资源税改革的大方向是“提高资源产品税负水平”,但具体到原油、天然气、煤炭等资源产品,提高到多少需要权衡各方面的因素。


        财政部一位官员曾公开表示,改革拟将原石油资源税税率定为10%,初期减按5%征收。依此方案,若国内原油价格以每吨5000元计算,按10%的税率征收,原石油资源税每吨税额将达500元,减半征收也达250元,和现行石油资源税每吨30元的最高税额相比,税负显然将大幅提高。


        事实上,近年来政府通过调整资源税税额标准,在逐步提高资源税税负水平。从2004年底至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提高了陕西、山西、内蒙古等20个省份的煤炭资源税税额。此外,调高了钼矿石、焦煤、铜矿石等产品资源税税额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提高了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税额标准,部分油田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已达到资源税条例规定的最高标准,即每吨30元和每千立方米15元。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取消了资源税的部分税收优惠。尽管如此,资源税税负仍处较低水平。如目前大部分省区的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在每吨3元左右,大多未达到每吨5元的最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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