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已经受到重视的水污染和空气污染相比,由于土壤污染的隐蔽性,使得社会和政府对土壤防治缺少足够的重视。” 从事环境保护宏观战略研究专家、长三角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研究课题负责人、嘉兴学院教授虞锡君说,目前,长三角地区土壤污染形势已相当严峻,是到补上这一课的时候了。
虞锡君说,土地是我们最后的“垃圾箱”,所有污染(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的90%最终要归于土壤。目前,国内各地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土壤污染,长三角地区的土壤污染形势更为严峻。根据中科院南京土壤所在南京郊区蔬菜基地做的定点测试,发现已有30%的土壤受到污染。而浙江省有关部门的调查显示,在工业密集区、城市和城郊地区出现了土壤重污染区和高风险区。在全省约有20%左右的土壤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如果长期放任不管,后果堪忧。呼吁两省一市有关部门尽快建立起区域环境信息共享与发布制度,启动建设土壤生态补偿机制,实现从根本上恢复和改善土壤质量问题。
“土壤生态补偿机制是西方国家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一大经验,值得我们借鉴。”虞锡君向记者介绍说,其主要特点是“污染者付费”和“保护者受偿”。即政府通过综合运用环境经济、技术等手段把土壤防治目标变成与真金白银直接挂钩的硬约束,来强化相关利益主体保护土壤质量、预防土壤污染的内在动力。
记者采访了解到,目前,虞锡君教授率领的课题组经过多年研究,已经探索出如何保护和修复土壤生态系统功能,促进土壤质量不断好转的土壤生态补偿机制构建方案和操作路径。基本构架是:一、制定和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污染物地判别等标准体系,研究和测算土 壤修复成本。例如,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在评价农田环境质量时,将土壤划分为无污染、轻度污染、中度污染、重度污染四个等级。同时,要研究制定土壤中重金属污染物、无机污染物、有机污染物等主要污染因子含量与土壤等级的关联性,努力使技术标准体系具备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在县级环保部门设立专门的土壤质量监测站,必要时在部分中心镇设置分支机构,土壤质量监测站负责对全县每个村、组的土壤质量进行监测,并建立动态土壤质量档案;对于农业经营大户及专业农场,要在承包经营期的基期和终期专门进行监测,为实行土壤生态补偿机制提供有效的监测数据。土壤质量监测结果要在媒体上予以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三、在两大重点领域,实行经济补偿制度。一是农用土壤,主要包括基本农田、重要农产品产地、特别是"菜篮子"基地。其补偿制度的原则是:如果微观经济主体(指小型农业承包户和集约经营的承包大户或农场),这些在承包经营期内改良了土壤质量,则由当地集体经济或政府的扶农资金给予相应补偿。如果微观经济主体在经营期内污染了土壤环境,降低了土壤质量,该主体应向当地集体经济缴纳土壤质量补偿金。补偿标准均按土壤修复成本测算。二是污染场地,主要指污染工矿企业搬迁或停产后的遗留厂址。其补偿制度的原则是:谁污染,谁治理,由当地环保部门督促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开展土壤风险评估,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按评估意见委托专门机构对土壤进行修复和治理,其费用由污染单位支付。该土地使用权需要依法转让的,其土壤污染的治理费用和责任应在土地转让契约中明确约定,确保土壤生态补偿资金落实到位。
虞锡君教授说,土壤生态补偿可以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作出调节土壤生态保护者、受益者和破坏者之间经济利益关系,并通过制度确定下来。目前,我国长三角等发达地区已经在技术和资金等方面具备了为推进土壤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一切先决条件,是到补上这一课的时候了。 记者谢云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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