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如此谨慎的潜在原因在于,制度的设计者担忧若开放公益诉讼的提起权,很可能导致诉权的被滥用,从而造成司法的不堪重负。而在民事诉讼法学界和世界范围内的公益诉讼实践来看,放宽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已经获得了越来越多的认同。对环境污染事件等政府、企业或组织的不法行为,如果在法律人不给无直接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的资格,便可能因无人有资格反对这种不法行为,而不得不坐等损害结果的发生。
广州发生的这两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保公益诉讼,其意义正在于原告资格的突破。有检察官刻意向媒体强调这些个案“诉讼意义不在于检察院当原告”,实则只是想避免民众过于关注这其中的法律依据缺失。问题在于,在绝大多数检察机关均不愿介入环保公益诉讼的当下,如果没有民事诉讼法在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上的“法律松绑”,又如何来遏制越来越多的环境污染呢?
无立法权也无立法解释权的检察官们在制度尴尬面前,只能回避。而立法机关却无从回避,原告资格已是环保公益诉讼无法绕过的“坎”,是堵是放,该提上日程了。 王琳
作者为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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