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思新能源战略
从2009年5月份以来,《新能源产业振兴规划》即将出台就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那么,规划应该侧重促进行业短期内快速发展、拉动内需还是着眼于长期的战略布局?基本的看法是:这个规划应该放眼于更长远,兼顾短期和中期的规划;要有前瞻性,比如说定到2020年甚至2050年。
自从国务院产能过剩名单中增加了多晶硅和风机设备后,市场风险再次给新能源产业敲响了警钟。因此,最近关于新能源是否过剩的议论铺天盖地。不论这种争论是否真正理解了国家的产业调整政策,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我们的新能源产业发展战略规划恐怕值得进行深入思考和调整。
事实上,正在编制中的新能源发展规划,把新能源主要界定在两个方面:一是关于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的能源,二是对传统的能源进行技术变革所形成的新的能源,比如对煤炭的清洁高效利用、车用新型燃料、智能电网等,这样实际上是把存量能源和增量能源中的新能源形式都兼顾到了。
不过,能源问题是一个牵涉到全球各个国家利益的大问题,特别是在我国新能源的核心和关键技术领域普遍落后的情况下,新能源产业规划更应该注重推动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国际科技合作的深入开展,解决我国能源利用中存在的关键和迫切问题,带动国际社会共同参与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的发展,共享可再生能源创新成果。
如果《规划》的指导目标规模宏大,的确会拉动大型风电、光伏发电等项目的建设,可以消化部分过剩的产能,但一个合理、适应性强的规划则更应该重在指导,通过市场机制进行行业内部横向、纵向整合,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行业洗牌。
能源电力体制改革
我国新能源发展关键的问题,还在于要进一步深化能源电力体制改革,明确能源电力市场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当前国家制定新能源发展规划的时候,更应同时考虑理顺新能源管理体制,为规划能真正落实创造好的体制环境。
欧洲发展新能源的经验是将新能源发展纳入电网规划,先规划电网、后建电站。而我国正好相反。目前新能源产业中存在项目审批与电网规划脱节现象,电网发展滞后于新能源开发,新能源发电上网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现实情况是,我国核准和特许权招标两种电价机制并存,一定程度上造成新能源上网电价混乱。以后新增新能源并网发电不论规模大小、不管是国家还是地方批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应采用统一的定价机制,政府不应再逐个审批新能源电价。
在《可再生能源法》中提出,电网必须全额收购新能源发电,但到目前就有近30%已吊装风电不能上网发电。很多人因此指责电网公司借助其自然垄断地位成了新能源发展的“拦路虎”。
作为有特殊使命的中央企业,电网公司不应像一般商业性公司那样简单地追求资产保值增值,国家应规定电网公司在发展新能源方面的具体义务和责任,国资委也应调整对电网公司的考核指标,允许其将对新能源的投入在公司财务中单独列支、单独考核。
此外,各种发电和储能技术的相对优势,在不同的地理气候和人口分布条件下差别很大,采用何种技术更经济,应由分散的个体和企业各自作出。其次,是允许社区、乡镇和城市自行选择本地的公共电力配置,允许中小发电户将剩余电力在社区网络内调剂和交易。开放和用户自主选择条件下的新能源发展,才是基于真实需求的可持续发展,而能源多样化和分散化,也将创造有利于消费者的竞争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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