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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 缘何屡禁不止

发布时间:2010年1月19日 来源:中广网河南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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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案串案多


  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共同犯罪比重大,窝案、串案频发,是这类犯罪表现出的又一大特点,而缺乏约束机制则是诱发此类案件高发的首要原因。郑州市检察院反贪局案件管理处副处长张予洛说。


  2007年3月,新郑市林业局局长马国林借植树造林之机,通过与他人签订虚假供苗及造林工程发票,大肆侵吞国家造林资金。在拨付给种苗户补助款时,安排该局副局长王玉兴按比例收回应拨付给种苗户的补助款。马国林从上任至2008年9月份被查处,共侵吞国家造林资金180余万元,并受贿10万元。王玉兴则利用其分管防沙治沙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局协理员郭某(另案处理)合谋,采用虚列手段,套取国家专项防沙治沙占地补偿费15万余元。2009年11月27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贪污、受贿判处马国林有期徒刑19年。王玉兴被法院以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该窝案串案共追究包括局长马国林在内的国家工作人员11人。2008年河南荥阳东升的“5·4”煤矿事故,则有包括荥阳市煤炭局原副局长范念超、荥阳市煤炭局安检科原科长张志锋、崔庙镇人民政府安全监察办公室原主任任正锋等13人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2009年10月,范念超、张志锋、任正锋等10人分别被管城区法院判处8个月至2年零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查办有“三难”


  线索发现难、案件查处难、案件认定难


  虽然国家为加强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刑法规定了相应的罪名,“两高”对刑事追究的起刑点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线索发现难、案件查处难、案件认定难“三难”问题。河南省新密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玮说,渎职案件本身就有隐蔽性和复杂性,群众举报的也少,往往是发生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后,检察机关才介入侦查。而此时,面对这“来之不易”的线索,有关单位的保护主义又来了。


  2007年5月13日,新密市宇龙矿业有限公司的塌方事故中,共造成4人受伤, 2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2天后,检察机关才接到群众举报,而此时已错过最佳的取证时机,办案干警为了找到死者、伤者家属,耗费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而事故发生后,矿方为了堵住受害者家属的嘴,采取诓、骗以及暂扣安葬费、医药费等手段,告知受害者不要与检察机关作证,人为增加了调查取证工作的难度。后新密市平陌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韩红雁虽然被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但该案却明确暴漏出检察机关线索发现难、证据获取难,犯罪嫌疑人反侦查反审讯能力强的难题。


  2009年3月27日,郑州市检察院查办的的新郑市规划管理局副局长马某、驻龙湖办事处主任赵某、新郑市房地产管理局工会主席史某敏、房地产开管理科科长李某涉嫌涉嫌滥用职权一案种,反渎部门也是看了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报道的郑州大华市场建设有限公司在龙湖镇柏树刘村开发的“国际轻纺城”商住楼,由于资金不足不能按期交房,开发商去向不明引起业主告状的新闻后才介入的,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案件查处难


  由于以前大量的渎职侵权案件被作出免刑或缓刑判决,一些受到免刑或缓刑处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仍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有的甚至出现在同一岗位上再次渎职犯罪的现象,这是造成这类案件查处难又一原因,公众对渎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到位,一些人甚至认为,为地方或部门经济发展考虑,这样的行为是无可厚非的,更不能以犯罪论处。李玮说。2007年8月,新密市卫生局医疗机构监督科副科长陈磊在查处非法行医活动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周某非法行医造成一名患者死亡,后被法院判处免刑,但仍在原岗位上工作,并提拔为科长。事隔不久,又因查处非法行医工作不力,监督不到位,导致新密市马某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检察机关再次以玩忽职守罪对陈磊立案侦查,但最终陈磊还是被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极大地增加了办理该类案件的难度。


  案件认定难


  行政主管部门很少以上述罪名向公安机关移交刑事案件,往往以罚代刑,致使一些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得不到应有的打击。此外,查处这类案件通常得不到理解和支持,阻力很大。因为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制止,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也会愈演愈烈。郑州市检察院反渎局检察官杨铁刚说,如在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所涉的渎职案件,往往有关权威部门的事故调查结论报告都列举了多种原因造成该起事故的发生,这样责任分散以后有关人员的渎职情节就显得轻微,要查处某一个人就相当困难,就算查处,最终法院做的也是轻刑判决,无形中影响了此类案件的打击力度。如登封市院2008年查办渎职犯罪案件16件19人,均未判处实刑。2009年该院查办渎职犯罪案件10案13人,也仅有5人被判实刑。此外,对 “六类”渎职案件中的罪与非罪问题,反渎部门很难与公诉、法院达成共识,认识分歧大,特别是渎职犯罪的立案标准和司法解释过于笼统。在法律条文甚至司法解释中,“情节严重”、“重大损失”、“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恶劣社会影响”等有关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同时,渎职犯罪往往是多因一果,且责任分散、不易集中到某个人身上,因而要处理个人相当困难,这是造成这类案件认定难的又一重要原因。上述已提起公诉62件84人,已作有罪判决38件56人中,除新密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原科长翟学掌、地籍科原科长王万顺玩忽职守,导致划拨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没有足额上交,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943万元,被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王万顺被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外,其余90%都是轻刑判决。


   遏制方法:


  加强宣传、形成打击合力


  要重点查办各级党委政府重视和关注的案件;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新闻媒体曝光的案件。郑州市惠济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王瑞娟说,要重点宣传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危害,检察机关在查办渎职犯罪中的职能作用,宣传专项工作查办重点案件的立案标准、举报渠道、办案规范以及查办的典型案例,取得人民群众的支持。检察机关还要从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管理比较混乱、问题比较集中的部位和环节寻找线索;从一些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现象背后挖掘线索;从不法分子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秩序犯罪比较严重的方面发现线索;从新闻媒体披露的重大事件、重大事故中获取线索,广泛开辟立案渠道。同时,检察机关也要加强内部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的合力。


  防范建议:


  转变观念、加强合作、加大刑法打击力度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张建成说,只有做到以下三点,才能有效解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屡禁不止问题

  一是地方政府转变发展观念、加大对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各级政府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应切实加强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政监管,重视对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积极转变执政观念;二是行政执法司法部门加强合作、加大刑法打击力度;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尽快建立执法衔接和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健全相关工作规范,形成严厉打击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的工作合力,而检察机关要严查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力争把违法违纪现象消灭在萌芽状态;三是广泛宣传和发动群众、加大社会监督力度。要加强与各新闻媒体的联系和沟通,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新闻媒体采访、跟踪报道重特大案件查处进展情况等方式,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对群众举报的线索必须认真对待,做到件件有落实、有回音,用认真的态度和查办案件的工作成效取信于民,取得人民群众和广大干部的支持。        记者 辛如记 通讯员  张胜利 陈国兴 禹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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