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城市调整水价的一个公开理由是,供水行业亏损甚至严重亏损。对此,发改委在2006年11月就公布了“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城市供水定价由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三部分构成,期间费用是指供水企业为组织供水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费用。
同时,该“办法”还对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供水行业工资水平高、业务招待费支出多的问题做了明确限制:供水行业工资不得超过当地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最高不得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1.2倍;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主营业务净额的5%。
国家对城市供水价格已有如此具体的规定,可有关部门在这方面的信息公布非常粗放,甚至出现程序疏漏,更多时候只是让消费者去选择涨多少。这样怎能令广大公众信服呢?有关部门在确定其价格方面,理应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法规,各程序更应公开透明,自觉维护普通城镇居民的合法权益。
免责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 绿色节能环保网 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 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 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