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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关税”: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再度延伸

发布时间:2009年7月23日 来源:中国能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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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6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碳排放限额与贸易法案,未来将对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产品征收“碳关税”。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日前明确表示,这种做法违反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规则,是以环境保护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

  所谓“碳关税”,是指主权国家或地区对高耗能产品进口征收的二氧化碳排放特别关税。美国提出“碳关税”的主要目的有以下几点:其一,提高本国竞争力,维护经济霸权,削弱中国、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的制造业出口竞争力。在节能环保领域和新能源领域抢占新兴产业和新兴技术的制高点,遏制新兴国家的崛起。

  其二,维护其国家经济利益。征收“碳关税”不仅可以获得高额财政收入,减少贸易赤字,同时,可使该类产品进口量减少,并迫使该类产品在国际市场上降价,美国将能以更低的价格进口,获得更大利益。

  其三,转嫁环境治理责任和成本。美国至今没有签署《京都议定书》。美国通过向发展中国家进行产业转移,转嫁环境污染较高产业应承担的减排成本;同时通过提高减排标准,迫使发展中国家向其购买先进减排技术,承担减排成本和费用。

  其四,有利于美国在全球气候变化谈判中增强谈判筹码。目前针对2013年后全球减排目标和减排机制正在进行的国际谈判,将决定后京都时代的全球主导权。美国征收“碳关税”不仅可改变自己过去在全球减排方面的消极做法和国际形象,而且很可能会以此为由要求我国对外承诺减排量。

  而事实上,“碳关税”并不能解决全球变暖问题,反而将严重损害广大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的国家利益。

  首先,征收“碳关税”违背了WTO的自由贸易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WTO条款明确规定,任一缔约国的政府措施,应对来自其他缔约国的输入货品给予与本国产品相同的待遇。而“碳关税”则是采取关税手段限制他国产品进入本国,与自由贸易相对立。“碳关税”也违反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即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其他成员。“碳关税”的实施将使各国关税结构变得非常复杂,扰乱国际贸易秩序,引发国际贸易战。

  其次,“碳关税”违背了《京都议定书》确立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领域“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京都议定书》在历史和现实的基础上确定了各国的责任和义务。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方面,发达国家本应承担更大责任。征收“碳关税”,则意味着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实施相同的减排标准,只讲“共同”,无视“区别”。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规定的义务是有明确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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