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环保联合会递交起诉书当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受理。
“开庭时间还没有确定,法庭正在组织双方证据交换。”吴晓宇称,但不排除如果“被告及时进行环保整改,经过法院确认后,不再开庭审判”。
NGO走向前台
近些年,尽管中国公众的环境维权意识增强,但真正能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的并不多见。
“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与环境公益诉讼相关的规定。”胡静说,比如,谁具有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等等,都没有给出明确规定。
“业内讨论有一种观点,即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优先排序——先检察机关、后政府某个部门如环保部门,其次是环保组织。”胡称,但他认为,行政机关拥有行政权力,如果作为公益诉讼主体参与民事诉讼,显然有些错位。“环保组织等社团组织可能更适合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民事主体。”
此外,与自然人相比,非政府组织担当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具有更多优势。
“提起诉讼需要大量专业知识,及足够的资金支持,如取证鉴定等,公民个人提起诉讼并不现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吕忠梅教授称。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社会组织具有更强大的资金支持和智力支持。
事实上,由于环保联合会具有半官方背景(环保部所属的社团组织,由财政提供经费),使之具有充足的专家技术队伍和一定的资金筹集能力。
据联合会环境法律中心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介绍,其所在的部门,即环境法律中心督查诉讼部,设有专门的法律援助中心,有专职懂法律的人员,对公众进行环境法规咨询和法律援助。同时,该部有约80多名的“签约”志愿律师,分布在全国各地,可以随时进行法律援助。而其部门由于和环保部门有紧密联系,也建立了环保技术专家资源库,这些专家可以为其提供环境专业领域的技术支持。
制度性背景:环保法庭的作用
尽管还缺乏相关规定,社团组织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还是破冰前行。对此,马勇等人认为,关键是此前各地成立了环保法庭。
“我们之前也接到很多群众举报,但苦于没有法院愿意立案。”马勇表示,而各地成立的环保法庭对其开了口子,即制定了相关规定,允许环保组织作为诉讼主体。
事实上,为了解决呼声日益增多的环境公益诉讼问题,各地相继探索建立了专门的环保法庭。如2007年11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正式挂牌成立。2008年5月8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了专门的环境保护审判庭。2008年12月11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也正式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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