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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展观察:温室气体全球减排博弈

发布时间:2009年9月10日 来源: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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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碳预算方案 

    中国社科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潘家华带领的团队提出了解决温室气体排放的“碳预算方案”,《中国发展观察》记者通过电子邮件联系到他本人,潘家华认为,迄今为止,国际上对于2012年后国际气候制度下减缓问题已经提出了许多不同方案,新的方案仍层出不穷,这些方案中多数是发达国家学者开发的,由于受到所代表国家立场的局限,这些方案都难以兼顾公平和可持续原则,即使是为发展中国家利益考虑的方案,也难以从根本上体现发展中国家的现实国情和根本利益。 

    他向《中国发展观察》记者提供了比较有代表的三个国外研究机构不同角度的温室气体减排方案。 

    英国全球公共资源研究所(GCI)提出的“紧缩趋同”方案,设想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从现实出发,逐步向人均排放目标趋同,从而在未来某个时点上实现全球人均一致。这种方案从公平角度看,默认了历史、现实以及未来相当长时期内实现趋同过程中的不公平。虽然符合发达国家占用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容量完成工业化进程后向低碳经济回归的发展规律,但对仍处于工业化发展阶段中的发展中国家的排放空间构成严重制约,客观上并不公平。 

    巴西案文是考虑历史责任方案的代表。因为温室气体在大气中有一定的寿命期,今天的全球气候变化主要是发达国家自工业革命以来200多年间温室气体排放的累积效应造成的,因此,在考虑现实排放责任的同时,追溯历史责任,才能更好地体现公平。巴西案文原只针对发达国家,后来发达国家学者将这一方案扩展到发展中国家。但是,这种基于历史责任的减排义务分担方法,只考虑国家的排放总量,而不考虑人均排放;只强调污染者要为历史排放付费,而没有考虑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各国当前及未来发展需求,从公平角度看存在偏颇。 

    瑞典斯德哥尔摩环境研究所(SEI)学者提出的温室发展权(GDR)框架,认为只有富人才有责任和能力减排,通过设置发展阈值,保障低于发展阈值的穷人的发展需求。该方法采用超过发展阈值的人口的总能力(经购买力平价调整的GDP)和总责任(累积历史排放)两个指标,对实现全球升温不超过2度目标所需要的全球减排量进行减排义务分配。但是,该方法只考虑各国排放的历史责任,不考虑未来排放需求。而且,发展阈值的假设,累积历史排放的计算,以及所需统计数据的来源等问题也存在争议。 

    潘家华博士及其团队所提出的“碳预算方案”核心就是人文发展理论,从人的基本需求的有限性和地球系统承载能力的有限性公理出发,强调国际气候制度应保障优先满足人的基本需求,促进低碳发展,遏制奢侈浪费,同时满足公平分担减排义务和保护全球气候的双重目标。碳预算方案从全球能普遍认同的公平理念出发,提出公平原则应该具有以下几层含义: 

    首先,公平的本意是人与人之间的公平,这与人均排放方法的基本出发点是一致的。尽管当代国际社会是以国家政治实体为单元,通过政府间的国际气候谈判来解决气候变化问题,但是,伦理学上公平的本意,不是保障国家之间的“国际公平”,而是促进人与人之间的“人际公平”。这是因为衣、食、住、行、用等个人消费都要消耗能源,社会的正常运转所必须的公共消费也需要消耗能源。在以化石能源为基础的能源体系还难以彻底改变的情况下,温室气体排放权显然是保障人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公平,关键是保障今天生活在地球上的当代人的权利,使每个人都能公平地享有作为全球公共资源的温室气体排放权。温室气体排放归根到底来源于人的消费需求,事实证明,控制人口的政策对于减缓全球气候变化具有重要意义。这就需要选定基准年人口作为排放权分配的基础。我们认为,当代人是历史的传承,掌控未来人口。因此,以当代人口数量作为排放权分配的基础,符合公平要求。当然,排放权作为一种人权,人口迁移,排放权也相应迁移。 

    第三,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公平,关键不是现实或未来的某个时点上流量(年排放)的公平,而是包括历史、现实和未来全过程的存量公平,可以从历史评估起始年(例如1900年)到未来评估截止年(例如2050年)总累积排放量来衡量。温室气体排放是伴随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而迅速增加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完成表明城市基础设施、房屋建筑和区域性的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基本到位,一旦完成,无需继续增加,只需对存量维护和更新。发展中国家开始工业化进程较晚,历史上消耗排放权较少,积累的社会财富较少,因而当代人的发展水平也较低,基本需求尚未满足的现象仍普遍存在,未来在实现工业化进程中的排放需求较大。历史排放与未来需求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因此寻求从历史、现实到未来全过程的存量公平,相比只看未来剩余排放空间默认历史排放不公平的分担方法,更具合理性。 

    最后,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公平,需要反映各国的具体国情,充分考虑自然因素如气候、地理、资源禀赋等因子和社会经济状况,进行客观的必要的调整。 

    以上两种方案均考虑了各国历史排放问题,强调“公平”原则以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这也是我国在国际气候谈判的基本原则和立场。“我们在国际谈判的基本原则没有改变,”国家发改委气候司李高处长在接受《中国发展观察》记者采访时强调。在谈到“建立国家排放账户”和“碳预算”两种方案时,李高指出:“这两种方案作为学术性机构提出的围绕公平原则的解决方案,作为研究成果广泛探讨交流,我们都是支持的,也是很有意义的。”对其中是否能成为我国对外谈判的方案时,李高表示,“不会成为我国政府提出的谈判方案,政府的谈判方案已在八国峰会上提出过。” 

    5月2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落实巴厘路线图——中国政府关于哥本哈根会议的立场》的文件,中国政府提出将在12月举行的哥本哈根会议应坚持公约和议定书基本框架,严格遵循“巴厘路线图”授权,为确保公约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就减缓、适应、技术转让、资金支持等问题做出相应安排,并确定发达国家在京都议定书第二期承诺的进一步量化减排目标。同时中国政府呼吁应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可持续发展”以及“减缓、适应、技术转让和资金支持同举并重”等原则,要求发达国家大幅度减少排放,同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转让技术,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统筹考虑经济发展、消除贫困、保护气候,实现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双赢,确保发展中国家发展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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