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五”电力发展的基本认识与政策措施建议
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的“推动能源生产和利用方式变革,构筑安全稳定经济清洁的现代能源产业体系”要求,当前亟需要把认识统一到加快推进电力生产和利用方式变革上来,强化相关政策措施。
(一)电力工业发展的特殊规律,要求电力规划把结构调整放在首位
电力不能大规模储存,发、输、配、用四个环节必须同时完成,电力工业又具有建设周期长、资金密集的特点,电源与电网必须平衡协调。这一特殊规律,要求电力规划必须在科学预测电力需求的基础上,把结构调整放在首要位置,确定合理的电力发展规模、速度和布局,提高规划对市场变化的适应能力,避免电力工业发展的大起大落和无序发展等问题。
规划合理的电力结构,一是要确立并遵循国家能源战略。电力建设周期一般在5-20年,且建成后难以改变,只有在明确了长远发展战略和方向前提下,才能站在中长期发展基点上,统筹全国经济发展和资源的现状,协调东西部发展的关系,对5-10年的电力规划作出合理的部署安排,逐步实现结构优化。二是要统筹考虑电力发展的外部因素,量化指标。电力发展要与能源总量、国民经济发展速度、能源需求及其他相关规划相协调。应当在控制2050年我国能源消费总量的基础上,使电力工业适当超前发展的“适当”得到量化,才能切实掌握好规模和速度。三是要优化和协调电源与电网结构。合理布局水、火、核、新能源,做到基荷与调峰电厂搭配适当;建立合理的电压等级与安全稳定的输配电系统,输电网与配电网、送端与受端相协调,集中供电和分散供电相结合;统筹规划电源与电网,确保电力送得出、落得下。四是要创新电力规划管理体制,确保结构调整到位。建立完善“政府负责、多方参与、信息公开、民主决策”的电力统一规划机制,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保障规划的权威性,确保结构调整目标落实到位。
(二)解决电力工业发展与体制的深层次矛盾,要求加快电力工业改革
电力发展面临的诸多问题都可归结到体制问题。电力体制改革确立的目标是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健全电价机制,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电力发展,推进全国联网,构建政府监管下的政企分开、公平竞争、开放有序、健康发展的电力市场体系。但2003年厂网分开后,电力改革一直停滞不前,电力体制垄断、僵死,困扰电力市场化的进程,无法形成同网同质同价的电价形成机制,不利于新能源发电的顺利并网。
当前,电力供需矛盾趋于缓和,新能源高速发展迫切要求破除体制障碍,这是深化电力改革的良好契机。一是要进一步加强电力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明确改革的阶段性目标;二是要加快主辅分离步伐,降低和明晰电网运营成本,为电价改革奠定基础;三是要建立竞争、开放的区域电力市场,改革电价形成机制,建立同网同质同价的新的电价体系,加强配售电市场监管,形成电网吸纳新能源的新体制。
(三)保障电力工业又好又快发展,要求经营业绩考核方式的根本转变
电力工业是基础产业,而不是支柱产业,电力发展应以适度超前、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为目标,而不是不顾一切地做大。实践证明,大而不强反而弊端更重。但由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考核各中央电力企业的总资产、总容量和总利润,并以末位淘汰予以激励,导致国有大型电网、电源企业不是将工作的重点放在转变企业经营机制上,而是一味追求规模,争相做大,盲目扩张,强化垄断,形成无序建设,企业资不抵债的难堪局面。
要从根本上根治急功近利、竭泽而渔,张扬政绩的行为,必须改变国有电力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内容。对发电企业,不再考核总装机容量排名和总利润,改为考核单位资产的利润率水平和资产负债率水平以及节能减排成效,引导竞争领域的发电企业追求实实在在的经济效益和投资安全水平;对电网企业,不再考核总资产排名和总利润,改为考核单位有效资产的过网输电、配电的电量水平,引导电网企业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鼓励其积极消纳风电等新能源电量。
(四)有序推进电力发展与改革,要求建立全新的电力法规体系
《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电力法规均颁布于上世纪90年代,早已不适应电力发展的需要,造成电力体制改革与电力法规的修订工作脱节。新旧规则并行,行业投资和运行秩序不规范,电力法治化管理无法实现,计划与市场、垄断与竞争的深层次矛盾无法解决。
电力立法必须与电力改革同步。一是及时修订《电力法》等电力法律法规,明确电力监管、电力行政执法、电力行业管理的职责,明确电力市场的建立与运行、电力调度的公开公平公正管理、供用电秩序的维护等问题,规范政府、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的权利义务;二是制定配套法规和规章,抓紧研究制定电力项目市场准入和退出、水电开发管理、核电管理、分布式电源并网、新能源发电并网等方面的法规规范,依法保护投资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电力的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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