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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专家:“协议保护”能否拯救三江源?

发布时间:2011年5月10日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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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协议保护”机制是如何实施的?能否举一个例子说明?


  马洪波:以措池村为例,开展“协议保护”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是进行选点和可行性分析。二是签署保护协议。协议规定,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组织专家对协议保护地进行保护规划、对协议保护地的保护成果进行定期监督和评估,有义务为措池村村委会提供能力建设、政策支持、技术指导等帮助,并提供每年2万元的奖金;措池村村委会按照保护规划对协议保护地进行保护,制止任何外来的采矿、挖砂、盗猎、越界放牧等活动,并对协议保护地进行定期监测、巡护,做好监测记录。三是授权社区。协议保护的关键是将资源保护权授予愿意进行保护的一方,如当地社区、民间组织,甚至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协议三江源保护区管理局将措池村范围内2440平方公里区域的资源保护权授予措池村村委会。四是组织实施。保护协议签署以后,邀请有关专家到实地进行考察和指导。通过科学家、牧民和当地民间环保组织共同讨论乡村生态监测内容和方法,逐渐形成适于当地牧民的生态环境监测方案。五是进行第三方评估。在协议实施一年及两年期结束时,由三江源保护区管理局组织第三方专家对措池村的保护成效进行两次评估。生物多样性专家主要评估的是监测工作的计划执行情况、监测人员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技能以及监测数据的有效性、科学性等;社会经济专家则采取入户访谈的形式,主要涉及协议保护项目给社区经济带来的变化以及针对协议保护项目的建议等。六是建立激励机制。在第三方评估通过后,保护区管理局为措池村发放每年两万元的保护成效奖金以支持小学建设、改善医疗条件、开展生态文化活动。

  记者:作为措池村“协议保护”评估组成员,您认为“协议保护”效果如何?


  马洪波:虽然在措池村评估的时间很短,但是“协议保护”模式让我眼前一亮。措池村协议保护地项目通过两年实施,生态环境和社区经济社会建设方面都取得了积极成效。一是生态环境有所改善,生态保护意识得到加强。环境变得整洁了,野生动物没有以前那样怕人了,有时还会看到成群的藏野驴、藏羚羊从不远处经过,人与自然恢复了和谐的关系。二是社区各项建设取得了进展。从硬件看,村委会所在地的基础设施建设有了一定改善。从软件看,通过举办村民大会、培训、生态文化节等活动,丰富了社区文化生活,提高了村民的自豪感和凝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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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点关注 “协议保护”机制进一步实施存在哪些障碍


  关键思路 在资金、人员、法律等方面存在障碍


  记者:要进一步实施“协议保护”机制,存在哪些方面的障碍?


  马洪波:一是资金障碍。民间环保组织、基金会虽然有一定的资金,但是不可能长期提供资金。这些组织的本意只是做一种示范。最终要形成长效机制还是需要政府推动。政府可以投入资金设立公益岗位,购买生态服务。除了政府支持之外,还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获得资金,比如黄南州泽库县就开展了草原碳汇试点工作。另外,还可以吸收更多民间组织和企业的资金到三江源生态保护工作中来。


  二是人员制约。从经济学角度看,人都是理性经济人。在远离城市的地区,可能很多牧民愿意参与到生态保护工作中来。但是在离城市较近地区的人们,如果发现出去打工比生态保护工作更赚钱,可能就有很多青壮劳动力外出务工。我们的考察发现,在青海湖附近的协议保护试点,生态保护成效就不如山区好,这也是制约协议保护机制实施的因素。


  三是法律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按照这一规定,三江源地区实施了生态移民工程,然而“协议保护”机制与这一规定是矛盾的,因为其不需要牧民搬出草原。因此,如何通过变通的方式解决这一法律冲突,是需要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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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点关注 “协议保护”机制带来哪些启示


  关键思路 强化广大农牧民群众主体地位,培育参与式管理理念,发挥本土文化的积极作用,建立生态保护的长效机制


  记者:三江源地区实施的“协议保护”机制给其他地区生态保护工作带来哪些启示?是否可以研究推广?


  马洪波:每个地区的自然条件不同,生态保护状况也不同,从目前情况来看,把三江源地区几个村的实践经验整理成样本向其他地区推广,还需要进一步斟酌。但从当前的实践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第一,强化广大农牧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三江源生态保护不但会使江河中下游地区受益,而且会造福祖祖辈辈生活在这里的广大农牧民群众,他们才是三江源生态保护最直接的利益相关者和最有积极性的保护者。政府主导型保护模式由于对社区居民的传统权益和保护愿望重视不够,使社区居民有可能游离于生态保护之外,变成生态保护的“旁观者”甚至“破坏者”。可以说,政府的政策支持或非政府组织的帮助,主要是发挥好“催化剂”的作用,要让广大群众成为生态保护的有效主体。


  第二,培育参与式管理的新理念。自然保护区的保护不应只是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事情,不同的利益相关者特别是当地政府和社区群众的参与对保护区管理是十分重要的。“协议保护”倡导的参与式管理,使社区群众由被动接受政府指导变为主动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构建保护区管理机构、当地政府与社区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对解决保护区内社区农牧民在生态保护和利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发挥本土文化的积极作用。《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第22条原则指出:“本地人和他们的社团及其他地方社团,由于他们的知识和传统习惯,在环境管理和发展中也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各国应承认并适当地支持他们的特性、文化和利益,并使他们能够有效地参加实现持续发展的活动。”长期以来,生活在青藏高原上的藏族人民形成了敬畏自然、珍惜一切生命的生态伦理价值观,这种观念本身就与现代生态伦理价值观有一定的共同之处,是三江源生态保护的重要精神资源,应积极进行挖掘和弘扬。比如,以往我们保护水源往往是运用法律或者道德的力量,但结古镇甘达村却运用宗教的力量,在水源地埋一个宝瓶,告诫村民不要在附近扔垃圾,珍惜水资源。在其他地区进行生态保护时,也要注意发挥本土文化的积极作用。


  第四,建立生态保护的长效机制。一是政府引导与社区主导相结合。以往的生态保护模式往往是政府主导,成本很高,而且持续性较弱,可以运用政府引导与社区主导相结合的方式,发挥社区主体的积极作用。二是发挥好市场机制的作用。可以通过碳汇交易、生态旅游等方式来获得资金,再通过购买NGO生态服务、设立生态公益岗位等方式使用资金,充分探索并利用市场化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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