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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孙桢:碳强度指标落实不能单靠行政手段

发布时间:2011年5月18日 来源:21世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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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对气候变化法》正在起草


  《21世纪》:那么在中央政府层面,具体应该如何制度创新?


  孙桢:首先是立法。包括降低碳强度在内的应对气候变化的制度创新,需要一个整体的法制框架。一方面既要借鉴国际经验,另一方面也要结合我国的国情。


  国际上已经有了相应制度,这就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国际制度要有效就必须公平,维护公平的目的也是为了制度有效。在国内,有节能和可再生能源方面的法律,但是还没有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法,我们正在参与起草《应对气候变化法》。


  其次,根据我国改革的经验,在气候变化体制创新上应采取循序渐进、上下互动的思路。具体地讲,一方面开展低碳经济和低碳城市的试点,辅以适当的激励政策,探索适合的路径,自下而上地积累经验;另一方面,要及早开展顶层设计,建立制度框架,自上而下地加以推进。这两方面的工作要同时进行,相互促进。


  举例来说,很多人都很关心的碳排放权交易,之所以迟迟未能开展,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涉及到气候变化的总体制度设计,只有明确温室气体的公共利益属性,才能进行管理和控制,也才能进行市场交易。


  《21世纪》:碳强度指标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对企业是一个很大的约束,那么政府与企业应该建立一种什么样的合作关系?


  孙桢:加强政府与企业的合作,尤为重要。我们正在大力推进建立温室气体的统计核算体系,这也是碳强度工作开展的一个重要基础。这不仅涉及到各级政府,也涉及到各个行业、企业,如果企业不予合作,这个任务难以完成;如果企业应付差事的话,核算的结果就会可信度很低。因此,政府与企业要建立起一种友好和互信的关系。


  尽管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会对某些企业增加一些成本,但这个过程也会倒逼企业去精细化自己的管理,发现一些管理过程中的能源浪费。如此看来,对企业并非完全是负担。


  在未来的减碳机制上,我们也会设计一些激励措施,鼓励做得好的诚信企业。碳交易会产生一个碳价格,碳税也是一个碳价格,两者要尽量趋同,而且应避免对同一对象重复设置。


  《21世纪》:有观点认为,由于碳强度指标80%要靠节能,因此在碳强度指标考核上,将主要参照节能指标。对此你怎么看?


  孙桢:要分解落实任务,除了沟通过程的重要性,还要注意到任务对象的特性。我认为,能源强度和碳强度是两个问题。能源问题的本质是能源经济学问题,即减少成本,或提高效率;而气候变化的问题是温室气体的排放空间受限,这不是效率问题,而是公共物品的分配与管制问题。


  节能像恋爱,控制温室气体则像结婚。婚姻也要爱情常新,但更强调责任。事物发展都会有阶段性的变化。“十二五”期间,我们要意识到应对气候变化的新特征和新要求,但大体上来看,碳强度指标的途径和考核仍将主要参照节能,并辅以新能源发展的指标考核。有观点认为节能归节能,气候变化归气候变化,这不是正确的认识,工作中还是要加强统筹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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