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盲目上马污染项目,政府的风险远远高于企业。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谁污染,谁负责治理和赔偿”。但是,对于一些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很多企业根本无力赔偿,政府往往就成了“兜底者”。企业可以一关了之,政府却不能推卸责任。
以中西部地区为例,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发展经济,大量引进东部淘汰的重污染项目。随着环境污染的累积效应逐渐显现,政府不得不付出昂贵的“学费”。以凤翔“血铅事件”为例,仅搬迁污染区居民一项,就需要耗资近亿元,相当于全县一年的财政收入。因此,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无异于饮鸩止渴。那些曾被视为“聚宝盆”的污染企业,迟早会成为政府的“烫手山芋”。
“先污染、后治理”,这是西方发达国家曾走过的一条弯路,其教训是十分惨痛的。我们要认识到,经济增长并不是发展的目的,而只是手段。如果经济增长了,生态环境却恶化了,人的疾病增加了,那么,这样的发展模式有何意义?历史的教训证明,经济增长并不会必然增加民众福祉。算经济账,眼前受益长远受害,局部受益全局受害;算社会账,污染导致生态环境恶化,危害当代群众和子孙后代的身心健康。在现代社会,生态环境属于公共资源,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是政府的责任。
CBN:那么,如何既引进项目又不牺牲环境呢?
孙佑海: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再次提示各级政府,迫切需要从环境容量、居民健康标准等出发,统筹安排各项事业的发展,积极探索节能减排的有效手段,切实控制住污染排放总量。
作为地方政府的负责人,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增强依法治国的理念,在环境领域必须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律办事。
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的方法和途径是多样的,最重要的是全面调动内外法律监督机制。具体而言,就是要充分发挥自律和他律双重监督力量,内外结合,用法律责任规范政府行为,用政绩考核调动政府积极性,使政府既不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也不怠行职权,保障包括环境法律法规在内的各项规则得到有效遵行。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从1989年实施至今已经20年,社会各界要求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呼声十分强烈。环境保护法作为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立法,应当围绕落实“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原则,建立和完善一系列重要法律制度。建议立法机关在研究修改环境保护法时,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有关规定:明确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总量控制指标体系;明确跨界环境责任和协调制度;明确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规定地方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环保基础设施,使环境保护的原则在实践中得到真正贯彻。
此外,为了切实落实环境保护法律,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及时作出司法解释,对如何追究地方政府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做出具体的司法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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