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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重罚漏油事故跨国企业 康菲现象中国特色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3日 来源: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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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康菲处罚迟缓有些“不可理解”


    和巴西的高处罚、快处理不同,自6月初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两次接到漏油报告,时隔1个月后,国家海洋局才于7月5日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


    根据现行环境保护法,此次事故对康菲的索赔金额最高仅为20万元人民币。


    有报道称,在国家海洋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所作出的处罚中,只有停产处罚才真正让康菲感到疼痛,因此加快了溢油事故的处置。


    在康菲溢油事件中,诸多媒体关注到我国滞后的环境法律法规,从溢油应急处置监管、处罚畸轻,再到环境公益诉讼、渔民的民事索赔,最终均只能归咎于法律法规不给力。


    李挚萍认为,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对事件处理行动缓慢,虽有收集索赔依据难的合理原因,但仍有“不可理解”之处。


    “并非确定了所有的环境损害数据,才能够采取行动,比如罚款就可以先行。如果构成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也可以先作出。如果要追究刑事责任,并不需要把所有的损害数额都清楚了,才可以采取行动。”李挚萍说,“民事索赔也不会影响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目前的处罚限额仍是依据过去环境保护法的价值观,要为促进经济发展服务,没有直接和环境损害挂钩。”李挚萍说。


    李挚萍认为,处罚偏轻是我国的立法传统之一,较之巴西,力度差很多。“巴西在保护环境方面更有意识,习惯很强。上世纪90年代,我国的检察官到巴西访问,强烈感受到巴西人对环境的热爱,以及巴西检察机关对环境的关注。”


    明确公民环境权是重中之重


    两国环境立法中的原则性区别,在于公民的环境权是否明确。李挚萍认为,这是立法上的重中之重。公民参与环境事务、提起公益诉讼、请求环境审判的来源,正是公民环境权,这是环境保护领域中的核心权力。


    然而,学者呼吁了几十年,对此,我国立法还没有非常明确地确定下来。“这是一个很大的缺陷。”她说,巴西公民的环境权不仅来源于环境保护法,也具体到宪法中,这是赋予检察机构代表公共利益的依据。


    近年来,我国的环保公益组织、环保部门、检察机关、法院等都在环境保护方面作了新的尝试,逐渐增加了司法能动性。但是,仍然有数量众多的环境纠纷的解决,过于依赖行政手段,无法进入到司法程序。


    李挚萍认为,中国与巴西存在共同的问题——行政执法比较薄弱。巴西正是因此而寻求另外的解决途径。巴西的检察机构可以开展民事调查、进行法庭外的调解、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控环境犯罪,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环境行政执法太弱和不到位的缺陷,进一步向公众宣示了环境、环境法和环境政策的重要性和权威性。


    李挚萍建议,我国可以选择性地借鉴巴西的经验。目前,虽然不可能把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强化到巴西的程度,但由检察机关去完善民事、行政的公诉制度,推动检察机关更积极地介入到公益诉讼中,是可以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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