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主体不明为最大障碍
《21世纪》:污水处理厂和政府的责任主体的不明晰,导致污泥处理处置行业出现什么问题?
傅涛:污泥处理的责任主体究竟是污水处理厂还是政府呢?这是一个老生常谈但却急需明确的问题。
明确责任主体之所以重要,这关系到污泥处理处置服务的合同甲方和污泥处理处置服务的付费主体的确定。任何一个服务,如果甲方不明确,行业的发展就难以维系——不明确的责任主体导致污泥处理处置企业所提供的服务对象不明确,也就不清楚污泥处理处置的付费主体,因而投资的积极性可能就会受到打击。
我认为需要明确一点,城镇污水厂所产生污泥的“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服务的最终付费主体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地方政府。
《21世纪》:目前监管污泥处理的情况怎么样?是否处理后的污泥真正是“无害化”和“资源化”了?
傅涛:现在来看,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还比较清晰,地方已不可能再出现多重管理的情况。目前,地方监管责权是谁管污水处理厂谁就是污泥处理的监管部门。当然不同地方分管部门可能不一致,有的地方归属于环保局,有的地方则归属于水务局。
但是由于污泥市场的不成熟、政策的不完善、资金缺口较大等原因,污泥的“资源化”处置规模还比较小。就污泥处理的“无害化”而言,目前尚不好做出清晰的评价。不过,一些地方存在监管疏漏,再加上政府重视程度并不高,离真正的“无害化”还有一段距离。
技术路径尚未清晰
《21世纪》:根据过往经验,干化焚烧、压氧消化建材利用、好氧发酵土地利用为三条不同的污泥处理路线,各自优势在哪?目前我国污泥处理处置路线突出的问题是什么?
傅涛:评价污泥处置方式的优劣是一个复杂性的问题。因为不仅要考虑污泥所产生的城市具体自然条件和经济能力,还需要从生态环境层面和跨城市的区域层面来系统考虑。比如在一些西部农业较发达的二三线城市,采取好氧发酵最终将污泥转化为肥料就较新建焚烧厂用以焚烧发电优势更大。
目前,由市政公用或水务部门所作的污泥处理处置规划,沿袭了一种“先处理再处置”的思路,即从处理层面考虑的多,从处置层面考虑的少。现在一般政府习惯性的思路为先完成污泥的处理环节,再寻求污泥处置的出路。然而如果寻求不到污泥处置的出路,或者污泥处置的思路不能被环境标准所接受,前面所进行的污泥处理环节就可能是无用功。
《21世纪》:结合我国国情和国际经验,你认为我国应该走怎样的污泥处理处置路线?
傅涛:一般而言,处置环节决定处理环节。同时,由不同的处置方式和其所限定的处理环节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污泥处理处置的综合成本。由于我国每个城市特定的条件不同,其中包括地理位置、自然条件和环境接纳能力不同,因此污泥的处置的方式也应有所不同。从这个角度来看,污泥处置方式的确定需要因地制宜,而不能“一刀切”。
为了实现因地制宜,地方政府需要根据各自的条件,发布污泥处置方式的约束性法规和标准,而且这些法规和标准需要根据环境条件的转变而不断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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